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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非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非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非财政科研项目。非财政科研项目需满足学院要求的最低基本工作量和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际情况而安排的教学量下才能开展。第三条凡以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名义取得的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院收入,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非财政科研项目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附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非财政科研项
2、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合同文本报科技处审查。技术合同分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四类。第五条非财政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须将合同书、预算清单和课题组成员名单等材料报科技处立项。科技处负责合同管理及项目管理。第六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七条学院优先推荐非财政科研项目申报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奖。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非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编制,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第九条非财政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直
3、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劳务与咨询费、外拨经费和其他业务费。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非交付委托方设备或交付委托方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费用。2 .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含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等。3 .劳务与咨询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4、等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4 .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协作经费。5 .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场地使用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用品、网络费、科研业务误餐费等。(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1 .间接成本: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其中:学院科研条件支撑费(8%),用于学院和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
5、其他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代扣代缴税金;科研开发基金(2%),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为:差旅费、会议费、评审会专家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2 .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比例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编制。3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各项非财政课题,在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前3年,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10%合同额学院免收,但涉及开票的费用由项目资金中全额扣除。(S)在去除项目预算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外费
6、用,在以顺利完成项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下,可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以劳务费方式全额支出。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后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渠道审核备案。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研究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流程:1. 3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2. 30001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科技处负责人审批;3. 10000元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院长和财务处分管领导共同审批。4. 报销单据票据凭证以国家税务局正式发票为准,发票抬头原则上是学院的纳税信息。第十二条使用非财政科研
7、项目经费购置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学院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其使用与处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方可不办理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应本着节约性原则,据实报销。第十五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核制度。与委托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签订外拨经费合同。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
8、项目合同书、预算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按照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六条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安徽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第十七条专家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IOOO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上级主管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如有新规定,按照新标
9、准执行。第十八条绩效支出按预算执行,根据项目进展和考核情况,由项目组提出分配方案和发放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发放。第十九条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绩效支出等应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章结题结账管理第二十条非财政科研项目委托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年内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若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项目单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并经科技处审核办理延期结题手续。无故不按期结题,学院将冻结项目结余经费。第二十一条非财政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若委托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在以顺利完成项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不
10、超过结余经费的60%作为项目组绩效分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处、财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院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鉴于我校现行的工作作息制度,为了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非财政项目,在项目合同签约前因工作外出的,参考学院人事处工作纪律要求执行;在项目合同签约后因工作外出的,在不影响本校教学和行政管理情况下给予允许弹性工作日考核,弹性工作日期间免扣除在校工资等福利政策,弹性工作日审批流程依据现行的人事请假制度。项目合同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自然年度,项目合同周期结束后,本弹性工作日管理办法自动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