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家族信托合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家族信托合同甲方(信托设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乙方(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谨慎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家族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受托人愿意接受为信托设立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一、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家族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
2、“受托人:指按照信托设立人的意愿、承担受托义务、管理运营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当事人。(3)“受益人”:指根据信托设立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和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个人。(4)“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设立人委托管理的财产,包含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现金、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也包括债权、担保物权等合法的财产性权利。(5)“信托计划Z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
3、总和。(7)“信托设立人指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拟进行家族信托安排的个人或家族,资金来源者、功能确认者,也称信托设立人。(8)“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9)“信托文件Z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0)“信托资金”:指指信托设立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1)“资金信托”:指信托设立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设立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二、受托人确认1 .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一日批准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
4、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O2 .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3 .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三、信托设立人确认1 .信托设立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信托设立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2 .信托设立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3 .信托设立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4 .信托
5、设立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信托设立人自行承担。四、受益人确认L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信托设立人指定。2 .信托设立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1)受益人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2)受益人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3 .受益人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五、信托财产1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设立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
6、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2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3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区别而独立存在。信托财产由信托设立人提供,在信托成立之前属于信托设立人财产,但在信托成立之后即独立于信托设立人而存在,在产权归属上不再属于信托设立人所有。如果受托人因死亡、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 .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
7、准确。5 .加入信托计划时,信托设立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一万元整)。信托设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六、信托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信托设立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充分发挥受托人的资金集合管理作用,有效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最终实现信托设立人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传承和风险隔离。七、信托的成立及存续1 .本合同项下信托一经设立不可撤销。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
8、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八、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L受托人按照家族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 .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3 .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4 .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设立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九、信托利益分配条款本信托
9、利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采取定时定量分配方式。当出现信托设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60周岁后的任一情形,受益人将按本信托项下约定,首年每人每年定额分配万元人民币信托利益。以后于每年信托利益生效对应分配日起,受益人将在上年的基础上按3%的固定幅度,采取年复利3%的递增幅度进行逐年递增。2 .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固定为o3 .本信托项下设置教育基金,采取附条件分配方式。如受益人就读世界前IOO或中国境内“985”或“211”工程高等教育院校,将在受益人获得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年起,定期定额每人每年固定分配元人民币(境内)或美元(境外)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
10、毕业。(1)分配时间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为同一天,均为o受益人应持本合同、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或者与本信托项下约定的官方网站上传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未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此信托项下教育基金涵盖受益人整个高等教育深造期间,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学位在内的所有受教育期间。受益人就读院校符合本信托项下规定的高等教育院校,均有权获得本信托项下,上述约定的定期定额支付的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毕业。如受益人同时选修多门学科学位,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仍固定采取定期定额每人每年分配一元人民币(境内)或美元(境外)的教育基金直至受益人
11、毕业。(4)本信托项下所指世界前100或中国境内“985”或“211”工程高等教育院校以政府机构官方形式公布的高等教育院校名单为准,具体院校因学院排名等原因可能会有所差异。4 .本信托项下设置创业基金,采取附条件分配方式。如受益人决定自主创业,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每位受益人可获得一次性创业启动基金元人民币。(1)本信托项下创业基金的分配时间为受益人获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受益人应持本合同、营业执照及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或者与本信托项下约定的官方网站上传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办理创业基金分配登记手续。依照本信托项下约定,本信托将于收到相关信息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创业基金分配至本合同约定
12、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未办理教育基金分配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2)本信托项下创业基金为一次性信托利益分配,每位受益人有且仅有一次创业基金的信托利益分配。5 .信托财产与信托设立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信托设立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6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继承。7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监管信托利益及选任受托人直至受益人达到法定年龄,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 .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划
13、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1)受益人1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2)受益人2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为: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十、信托费用1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发行费用;(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2 .受托人应就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
14、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4,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收。十一、信托报酬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信托报酬。2 .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如下的计算方法提取信托报酬。3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根据双方约定确定)(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十二、风险揭示和承担L受托人在管理
15、、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债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信托设立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信托设立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信托设立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信托设立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信托设立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信托设立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