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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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和XX的文件精神,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制订和执行,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可每年进行一次异动,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培养方案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

2、审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助二级学院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人才培养方案,检查、验收二级学院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受理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第四条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二级学院的统筹下实行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制。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安排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系主任负责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第三章制订与修订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一)把握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培养正确政治方向,以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3、明确“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落实国家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三)对接行业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上应达到的要求,使专业培养目标对接行业发展需求。(四)促进学生发展。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将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促进学生发展、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作为核心追求。在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五)严格对照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

4、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六)强化实践训练。完善实践培养体系,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进实践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的新模式,强化学生科研和创业实践训练。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包括的主要内容(一)培养目标;(二)授予学位、学制、修业年限及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三)毕业要求;(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学时)安排;(五)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六)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七)培养目标一毕业要求矩阵、毕业要求指标点一课程矩阵;(八)各类课程分配表。第

5、七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一)学校发布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二)各二级学院成立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和科研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实践教学指导老师等组成,统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三)各专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下列程序负责组织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L各专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本专业教师、公共课程教师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共同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2 .明确人才培

6、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行业(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领导、一线员工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到行业(用人单位)实地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3 .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4 .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满足“明确、公开、可衡量、可支撑”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5 .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四)各专业将

7、制(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二级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审议,二级学院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报告、修订说明及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教务处。(五)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颁布实施。(六)各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联度,确定课程目标,优化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保障教学目标的达成;课程教学大纲是专业证明课程体系能否支持

8、毕业要求的重要证据,在构建课程体系后,通过课程教学大纲的设计和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学院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处理(一)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异动人才培养方案的(如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调整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或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等),需严格遵循异动程序,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异动。(二)异动原则。异动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三)培养方案异动由学校统一

9、组织,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异动申请,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将视情节轻重认定为一至四级教学事故处理。(四)异动程序和权限L院(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学院提出异动人才培养方案申请。2 .二级学院征求执行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生及相关老师对于变更培养方案的意见。3 .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审议,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和审议意见,填写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更改,一份二级学院保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第四章执行与评价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及相关要求(一)经学校批准同意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

10、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上应力求避免与人才培养方案冲突,以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1 .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录入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开课情况,确认各专业各学期的开课计划。2 .教务处组织协调公共课开课单位排定全校公共课后,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业课,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完成教学安排后,由各教学单位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学生依据教务系统内课表上课。3 .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师教学手册、教学进度表,经系主任或教研室

11、主任审核、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大纲、教学手册进程授课。4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教学执行计划微调的课程,可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中提交执行计划微调申请,写明申请原由,送教务处审批。5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6 .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按要求完成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7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教学单位通过教学检查、座谈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听课、教学督导

12、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8,人才培养方案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及相关要求(一)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二)评价内容。定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三)责任人和参与人员。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二级学院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参与人为本专业学生、教师、

13、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内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五)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返校,对其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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