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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在本市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上述材料应按照本市申报程序要求提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直、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直;(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细则强调,检测机构的每个场所应至少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中的一项,并按照资质标准条件配备场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应为同一检测场所.同一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3个专项资质,作为注册人员时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且仅限在一个检测场所作为资质人员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