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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海区关于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旅体产业深度融合,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政策内容(一)支持产业项目引进1 .新设立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服务业、零售业企业,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设立年营业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批发业企业,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新设立年营业收入在2
2、0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体服务业、批零业企业,自企业获得营业收入起三年内,按照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100平方米认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厂房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楼宇用房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其中,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一1000万元之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年营业收入在100O万元(含)以上,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00O平方米。数字文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3 .新设立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Io(X)万元(含)以上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4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
3、新引进或改造的文旅体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 .新认定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的,给予园区(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6 .首次纳统的规(限)上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纳统的规(限)上住宿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7 .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的服务业和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核心领域和文化相关领域的制造业和批发业企业,同比增速不低于10%(住宿业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
4、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住宿业平均增速),给予营业收入增长超额部分1%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文化企业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 .入驻文旅体(数字文化)企业30家(含)以上,上一年度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文旅体(数字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X)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园区(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递进式补差奖励。数字文化产业园区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9 .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高成长型文化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
5、化企业等省级以上重要荣誉的文化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荣誉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评定的项目,按照上级奖励资金1:1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三)促进产业品质提升10 .鼓励文旅体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单个项目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新(改)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驿站、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改建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个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11 .提升旅游服务机构运营水平,对获评省
6、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五星、四星、三星级全域旅游服务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递进式补差奖励。12 .提升文旅体企业人员技能素养,区内文旅体企业人员参加经区文旅体部门认定的行业培训,给予培训费自费部分50%的补助。区内文旅体企业人员在区级技能比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O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等级奖项的,分别按照区级标准的5倍、3倍、2倍给予奖励。新取得国家、省(一级)、市(二级)、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的一次性
7、递进式补差奖励。13 .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对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4 .加大专题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3A级、2A级、I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A级、B级、C级智慧景区的,分别给予15万元、IO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 .提升餐饮企业品牌知名度,对获评“百县千碗”省级美食旗舰店、体验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百县千碗”市级美食旗舰店、体验店
8、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6 .提升旅游住宿业服务质量,对获评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五花级酒店,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桂级品质版店、四花级酒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甲级(省白金宿级)、乙级(省金宿级)、丙级(省银宿级、省级非遗)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7 .提升体育产业服务质量,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8 .激发企业文创商
9、品创作动力,对区内企业原创的文创商品、伴手礼等,获评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省级等相应等级奖项的,分别按市级标准的3倍、2倍给予奖励。(四)支持发展新业态19 .运用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文旅体新场景,开发沉浸式旅游、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 .支持文旅体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数字艺术展示、新媒体电商和元宇宙等数字文化产业新业态,对年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研发投入的6%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
10、0万元。21 .鼓励“文化+”产业空间营造,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文化新空间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递进式补差奖励;对已认定的文化新空间按运营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每年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考核奖励。通过宁波市文物局局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三、二、一级非国有博物馆,再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递进式补差奖励。22 .第一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视剧(含动漫)作品在省级卫视(含)以上平台首播或首次发行,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一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影(含动漫)作品按
11、照实际票房分成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出品方为区内企业的电视剧(含动漫)、电影(含动漫)作品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23 .区内外企业在镇海区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含电竞赛事),经认定后,按照赛事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赛事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引进水上、山地等户外体育旅游新业态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或举办文化类商业演出,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售票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促进产业新消费24 .区内企业参加宣传思想文化、体育系统组织的宣传促销
12、、会展展销、主题展会等活动,企业单独设展的,经认定,给予标准展位(3米*3米)费用全额补助,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非标准展位按照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企业非单独设展的,按照市外省内、省外两种类型每参加一次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25 .区内外企业年度购买区内景区、住宿、旅行社、非遗工坊、体育、书店、影院等企业(企业清单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准)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按照该企业在上述年度采购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26 .区内星花级旅游饭店、规(限)上住宿企业引进区外会议(活
13、动),单次营业额达到6万元(含)以上,按照该次会议(活动)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单次会议(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27 .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体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文旅体示范IP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重点文旅体市集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重点文旅体市集培育名单的先行给予10万元奖励,待成功入选后补足奖励金额。28 .区内外旅行社年实际购买景区门票、套票1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购票费用的20%给予补助。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区内星花级、限上酒店(等级民宿)、年客房数300间(含
14、)以上的,给予15元/间/天的补助;年客房数800间(含)以上的,给予20元/间/天的补助。其中,入住四星级(五花、五叶、金鼎、金宿)以上饭店的,再给予20元/间/天的补助。组织单次300人次(含)以上、500人次(含)以上,在镇海区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29 .区内旅游企业组织举办重点旅游节事活动,经申报认定,按照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不超过6万元,同一单位补助不超过15万元。30 .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工会疗休养除外)前往镇海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年度组织游客200人次(含)以上、500人次(
15、含)以上、100O人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元/人、20元/人、30元/人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二、附则31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镇海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单位以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文旅体企业行业代码符合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2018)规定;区级园区(特色街区)需符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特色街区不低于100OO平方米),招商、管理和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法人),园区内文旅体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文旅体企业入驻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7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条款中明确
16、可由镇海区外主体享受的除外。32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具体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33 .对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奖励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照比例下调兑现标准。34 .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条款需符合企业综合评价、研发投入、企业综合贡献及黑名单有关要求,具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35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卬一企一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