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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性医疗制度一、本制度是医务人员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时遇到病人隐私或影响病人精神心理情况时所需遵循的制度,以便于更好地为病人服好务。二、隐私是指病人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造成病人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三、全院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病人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病人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
2、在未征得病人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人的信息。四、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目前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治疗的疾病),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师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病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五、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病人本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其本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六、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病人,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或宣扬。七、在为病人做检查、治疗时,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实行一室一医一患制度。病史的询问、血
3、、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八、男医师在为女病人检查胸、庾、外阴等隐蔽部位时,应有女护士或第三者在场。九、医师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食、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共场合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十、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十一、各种医疗文书是保密的,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医院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我国卫生部颁布
4、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存好病历资料,严防损坏、丢失或他人偷看。十二、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完成后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病案室统一保管。十三、住院医师在书写和查阅电子病历过程中需要离开时,应及时退出病历界面,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领的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十四、写有或印有病人隐私信息的纸张(主要指有病人姓名、住院号)作废后原则上不准重复使用,如果需要重复使用的必须将病人姓名和住院号等病人识别信息删除,不得将含病人识别信息的纸张在病区内、护上办公室、医师办公室及其他场所张贴或通过其他渠道公示。不要在公共场合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十五、病人的检验及检查报告单应保存在只有工作人员才能拿到的地方。门诊病人取检查结果报告时要核实其身份。十六、清洁工、其他后勤人员等非医护人员进入病区或门诊时对病人的隐私不听、不问、不看、不讲,对病人的私人物品未经允许不动、不摸。十七、进入房间之前先敲门,得到病人同意后才可进入。离开房间时应随手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