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或各级政府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应急抢险、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水利、
2、公路和水运、政府贷款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外资投资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核准招标方式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审核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3、。第六条县财政部门配合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库、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第七条住管、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消防、人防、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审批职能,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批、验收等手续。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和程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代建管理机构的技术量和优势,加强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第二章投资计划第九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
4、编制下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经批准的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对未列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每季度保持进度动态更新,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结算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项目单位
5、的年度计划项目要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或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前期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可适度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第三章管理审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县政府同意(包括县政府工作会议、常务会会议或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已纳入本级投资预算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已收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的、估算总投资100O万元以下的简单、小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报告书及概算,填报新
6、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各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报建、验收事项推行联审联验制度;(二)单纯购置或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报告书,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招标方式;(三)估算总投资100o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应当按基建程序办理,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审批管理。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规划选址意见批复、县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核、县政府同意实施,以及按程序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提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
7、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一)项目主管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政府可通过工作会议、常务会会议或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批
8、准;(二)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后再审核,批复立项;(三)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9、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公路和水运、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报交通运输、水务、住建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一)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按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前,可以委托第三
10、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符合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核意见(初稿)上报县委、县政府决策同意后形成定稿,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三)有中央、省、市文件明确说明项目工程无需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无需审批概算;(四)特殊项目工程要求初步设计概算需报省厅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上级部门直接进行审批,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无需再审批。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确需超过的,超出部分在估算投资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
11、逐项说明超出估算投资的必要行和核算依据,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应当履行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超出部分在估算投资10%以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概算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超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以内的,项目单位需会同县财政部门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手续;超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额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概算:(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二)因
12、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三)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申请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研究提出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意见,由项目单位上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原批准概算的部门审定。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或突破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概算。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13、,财审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等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工程依照相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后,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工许可。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要依照新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府规(2024)2号)的规定报批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可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14、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水土保持、用地等专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建成项目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市图、造价、施工、监理、财审、评价等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拖延服务时限、项目结论严重失实、设计和造价漏项等造成项目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工期严重延误等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的中介服务单位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使用县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参照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新府办(2018)34号)自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附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概算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