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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街子场镇规划区内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规范街子场镇规划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房屋维修改造行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一)位于街子场镇规划区内。(二)位于街子场镇征地拆迁区域范围外。(三)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消防安全隐患等其它安全隐患的居住类、商业类既有房屋。(四)相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提出
2、整改意见或具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名录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意见明确为无法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含有维修加固或整体拆除的建议。第三条既有房屋维修改造权属主体为:有权属证书的即是不动产登记权证的证载所有权人,无权属证书的由属地政府核实房屋来源、权属、土地界线。第四条既有房屋维修改造分为加固维修、局部拆除、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四类。第五条既有房屋建筑加固维修、原址重建,应与街区整体协调,不影响街区外观并尽可能形态美观。既有房屋原址重建,有城市设计的,应遵循城市设计;无城市设计的,其建筑风格及色调、建筑高度及层高应符合场镇规划和街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与所在街区整体协
3、调并尽可能形态美观。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加固维修、局部拆除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一)申请。由权属主体向街子镇政府提交街子场镇规划区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文书”或“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二)现场踏勘。原则上由街子镇政府会同市住建局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集中进行现场踏勘;确无法集中进行的,所涉市级部门(单位)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意见由所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签字盖章后交街子镇政府。(三)开工审批。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单位)在申请市批表维修加固方案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
4、公章;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据此履行审查(备案)、审批程序和核发施工许可等合法开工手续。(四)竣工验收。既有建筑维修加固竣工后,建设业主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街子镇政府,街子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场对是否符合维修加固方案等要求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七条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一)申请。由权属主体向街子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文书”或“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对除
5、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改造,建筑风格、用材、色彩等方面,要延续当地传统民居建筑的形制与风貌特征。建设控制地带所有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房屋,在建筑风格、体量、用材、色彩上均应符合崇州市街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要求。(二)现场踏勘。由街子镇政府根据申请审批表,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现场踏勘,原则上由街子镇政府会同市住建局组织所涉市级部门(单位)集中进行;确无法集中进行的,所涉市级部门(单位)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意见由所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签字盖章后交街子镇政府。现场踏勘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6、:设计方案、地质勘测报告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要件。既有房屋建筑拆除重建在3层以下(不含3层)或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跨度6米以内(不含6米)房屋,可不进行地质勘察。(三)用地放线。既有房屋建筑局部拆除重建、全部拆除重建的,所涉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占地边界线和面积,确因房屋距离、朝向等影响消防安全、街区形态的,在不增大原房屋占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在紧邻区域适当调整建设选址范围线,并尽可能满足消防、交通和间距等现行技术规范或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要求。(四)开工审批。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单位)在申请市批表重建方案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规划和自然
7、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据此履行审查(备案)、审批程序和核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合法开工手续。(五)竣工验收。竣工后,建设业主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街子镇政府,街子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验收分为以下两类情形:(1)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由建房业主向街子镇
8、政府申请验收,由街子镇政府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新经科局、市旅委现场踏勘,依据审批(审查)的设计图纸、结合踏勘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会审意见书。(2)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工程完工后,由建房业主向市住建局申请并联验收,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规自局、国动办、国安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建房业主取得建设工程并联验收意见书后,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八条竣工验收后,符合不动产权办理条件的,按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证。第九条街子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街子镇自
9、建房屋建设档案。房屋的街子场镇规划区既有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申请市批表现勘会审意见表施工放线单验收会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并联验收意见书、施工记录、影像记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原件,由街子镇政府按项目收集归卷存档,并报市住建备案。第十条水电气改造类按以下程序进行规划建设。(一)申请。由权属主体向街子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市级部门(单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意见的文书”。(二)现场踏勘。由街子镇政府根据申请审批表,组织改造所涉供给单位和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意见由所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签字盖章后交街子镇政府。(三)开工审批。参与现场踏勘的部门(单位)在申请审批表水电气
10、改造方案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四)竣工验收。竣工后,建设业主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街子镇政府,街子很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场对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住建部门指导街子镇政府抓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十二条街子镇政府具体负责既有建筑改造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一经发现与审批方案不符的建设行为和安全隐患,要立即制止,及时整改,先行责令停工,再报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经科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属地供水供气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承办本办法所涉相关工作,未遵照以上规定、失职渎职,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自局、市文旅局、街子镇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