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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处理程序,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修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我区),巳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
2、约定期限动工或竣工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动(竣)工时限】各类住宅用地应当在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建设用地原则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5年内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7年内竣工。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条【实行动(竣)工告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宗地动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动工、竣工时间,并提供项目现场情况。第四条【动(竣)工延期申请】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未动工或竣工的,国
3、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动工或竣工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的复函,重新约定建设期限。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简化动竣工延期程序(即由规划自然费源部门结合村留用地开发建设实际,在到达约定动工期限前主动发起动竣工延期手续的办理)。.第五条【延长期限】延期动(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I年。第六条【规范延期动竣工延期办理】进一步规范延期动竣工建理办理,在动竣工延期补充合同中约定“递进制”违约责任。第七条【审核监管】加强对延期动(竣)工的批后监管,由区
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企业筹建服务局共同建立台账,做好后续跟踪管理。第二章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竣)工的处置第八条【政府原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竣)工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一)因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已具备交地条件,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理由拒绝收地、或提出拒收事由明显不切合实际的除外);(二)因国土空间规划(含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5、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政府原因的处置】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动(竣)工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置:(一)协商收回土地。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1)若项目未开发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并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若项目已开工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6、附属设施,并退回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或者收回未开发的部分地块,并退回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价以区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为参考,具体补偿价以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复为准: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交由政府收储。如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可参照现行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二)协商延长动(竣)工期限。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时间未满一年的,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时间的,区规划和自然费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重新约定动(绫)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第三章因国
7、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动工的处置第十条【非政府原因的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能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建设的,可在动工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须按申请延长动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招商、企业筹建、行业主管、属地街镇等部门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延期。第十一条【延期动工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
8、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的,动工时限到期后,出让合同已约定履约保函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未签订履约保函条款的,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理】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限内动工,且超过动工期限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对于已构成闲置的留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或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逾期未竣工的处置第十三条【非政府原因的处置】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或未能在批准的竣工时限内竣工的,可在竣工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须按申请
9、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招商、企业筹建、行业主管、属地街镇等部门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同意延期复函。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延期。第十四条【延期竣工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限内竣工的,竣工时限到期后,出让合同巳约定履约保函条款的,按该条款执行;未签订履约保函条款的,按照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闲置土地处理】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批准的延期竣工时间内竣工
10、,若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巳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置;对于已构成闲置的留用地,可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或省、市、区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巳移交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因项目延期动(竣)工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建设永久围墙)对地块进行保护,造成地块发生偷挖土方、偷排余泥、垃圾以及泥土流失、沉降等情况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动工开发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
11、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本办法中所称峻工是指纳入竣工联合设收的项目,峻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为准;未纳入峻工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之日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递进制”违约责任释义如下:(一)对于首次办理动竣工延期的项目,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对地
12、上建构筑物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或者收回未开发的部分地块,并退回相应面积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出让金。”(二)对于办理2-4次动峻工延期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书面承诺并在补充合同约定:“如国有殡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回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对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结果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进行补偿”;(三)对于办理5次(含5次)以上动竣工延期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书面承诺并在补充合同约定:“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补充合同约定或同意延期复函规定的动竣工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又未提交延期申请并获批准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峻)工管理办法(修订)(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4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