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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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2、安全可靠。第五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

3、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标委),负责审查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省食标委以主任会议、专家委员会议、技术专家会议的形式议事。省食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食标委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并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

4、会影响、标准越草候选单位等。第十二条省食标委根据地方标准工作需求,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第十三条列入地方标准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制定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第十六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

5、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七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起草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二)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五)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同省食标委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项目协议书。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

6、和项目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并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送审材料按时报送秘书处。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秘书处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在申请项目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充分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十二条标准越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的,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

7、承担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第四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审查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审;(二)技术专家会议审查;(三)公开征求意见;(四)专家委员会议审查;(五)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四条秘书处负责对地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以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标准草案经技术专家会议审查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议负责对标准送审稿、技术专家会议审查结果、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8、情况及修改情况等进行总体技术审查。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议负责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九条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可以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作出终止标准制定程序等决定。第三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地方标准审查相关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五章批准、公布和备案第三十一条审杳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通告形式批准发布。第三十二条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32)、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与标准顺序号之间以分隔,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一字线“一”。示

9、例DBS32/XXX(标准顺序号)一XXXX(年代号)。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第三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以通告形式发布的

10、标准问答、解释、说明、修改单等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秘书处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备案。提交备案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将废止情况在网站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卫生健康委。第六章跟踪评价第三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

11、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标委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秘书处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第四十三条地方标准制定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地方标准制定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地方标准制定任务的完成。第四十四条公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主要起草人给予激励。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越施行。原省卫生厅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苏卫规(监督)(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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