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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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第一条为加强贵港市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物水域环境,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保护贵港市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在内河水域

2、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置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的主体责任,满足企业运营条件要求,强化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I,制定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规范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保障安全、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或处于

3、良好状态,督促相关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第六条涉及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向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接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交具有相应处置能力和经营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第八条船舶污染物分为船舶危睑废物和船舶一般污染物。船舶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船舶一般污染物的转运和处置应按照以下方式执行:(一)接收单位将船舶污染物交

4、他人处置时,接收单位应与污染物运输单位互相确认污染物信息,填写联单第一、二部分内容。联单随运输单位运行至污染物处置单位,污染物运输单位与污染物处置单位确认信息后填写联单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二联,将第一联、第三联、第五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接收单位,每月底前将第四联报城市管理部门。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留存第一联,每月底前将第三联报海事部门,第五联报交通运输部门。(二)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要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每个移交环节要认真核对,确保物、单一致。接收单位每转移一车(次)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规定对联单进行报送、转移和存档,联

5、单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海事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统一格式。船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格式。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并在船方的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在相关文书如实记载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盖章确认。第十一条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及作业气象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等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第十二条海事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防

6、污染监督检直,严厉查处船舶污染物非;却璇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做好联单运行的保管、建立台账、做好登记汇总,每月初5日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联单运行记录1言息。第十四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电子平台和手机APP,实现“电子单证流转。第十五条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共同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第十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海事部门荤头,召集各监管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国口处置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贵港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贵环委20171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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