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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级有印章的科室、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党委印章、财务印章(财务用院长章、专用章、税务章等)、各科室(部门)章、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公务私章、合同专用章。第二章印章的制发、启用和销毁第四条各科室(部门)刻制或变更印章的,必须由本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交由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制单位进行刻制,经登记、盖样留存后,由交接双方签字核准,方
2、可使用。第五条印章需要销毁的,须交由院办公室登记后销毁。第三章印章的保管、存放第六条单位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为保管。一般由下列人员保管:单位公章、党委印章、合同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密工作负责同志保管;各科室(部门)印章由本科室(部门)负责人或委托专门人员保管;财务印章由财务科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并遵守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第七条保管印章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的,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第八条印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取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存放或使用地点,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柜内。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凡医院印发请示、通知、报告、函等公文,按照二附院发文签
3、发单要求,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必要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按照核定份数加盖科室(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第十条凡以医院名义办理常规性行政事务,则由主办部门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第十一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需根据二附院合同审校表填写要求,经负责科室、监察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各科室(部门)印章仅用于医院内部各项医疗、行政事务的往来等,不可用于对外交流、证明等。加盖科室(部门)印章必须征得科室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三条凡个人出具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应说明具体事宜,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签字核准后方可用印。第十四
4、条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经办人做详细登记,各科室(部门)都应设有用印登记簿,登记簿上应有使用日期、文件名称、批准人、盖章个数、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第十五条医院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的印章应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和相关责任由借印人全权负责。第十六条单位主要领导交保管人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已经征其本人授权使用的范围外,其余不得擅用。第十七条空白纸或未经填写的证明的材料一律不得加盖印章。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出现遗失、盗用、滥用公章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按人事管理权限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