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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规定为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课程表一经确定,除教务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变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有正当理由需改动时,应先由相关教研室提出具体意见,再经各学院与教务处教务科共同协商确定改动方案。二、教学任务书是学校与教师签定的教学工作合同书,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唯一有效依据,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变更教学任务书的程序为:教研室提出变更申请,原任课教师与现任课教师认可签字,教学院长(主任)批准,教学秘书持申请书到教务处教学科办理变更手续。三、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出差时,须经
2、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视情况由教务处或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四、任课教师遇到校内本科教学与其他层次教学任务冲突时,原则上应优先保证校内本科教学,无特殊原因不得要求调(停)课。五、任课教师因故确需调(停)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任课教师提前两天提出调(停)课申请,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注明调(停)课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补救措施。2 .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学院长(主任)审批。3 .教学秘书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4 .调(停)课在一周(含)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备案。5 .凡属停课的均应补课。补课后由学生代表在大学调(停)课申请表签字并反馈教学秘书备案,否则不予承认。六、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与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取得联系,妥善安排有关事宜。七、凡中途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须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到教务处教学科办理教学任务书变更手续。八、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的,以教学事故论处。九、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由教务处做出计划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安排。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