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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教育部、XX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
2、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第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教育部、XX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
3、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各学院、职能部门、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各单位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
4、开透明,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院(处、部)务公开。(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校风行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教职工、学生和其他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A)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第七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
5、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校纪委书记担任,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成员。第八条校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履行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二)组织、督促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党中央、中纪委、教育部、XX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团结、带领班子其他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三)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党委的重
6、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中,与党委其他主要工作一起部署、检查和考核。(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组织制订或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五)督促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听取班子成员关于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六)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七)发现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笫九条校长应当履行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行政工作议事日程,贯彻落实“一岗双责(二)督促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
7、设责任制。(三)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精神,推进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治校。(四)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五)发现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第十条校纪委书记应当履行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校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意见和建议,带领校纪委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二)按照学校党委、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党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
8、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S)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四)组织和督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五)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对新任的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需要提醒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一条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学习上级党政和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议事日程
9、,执行“一岗双责”。(S)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四)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关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发现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等会议。(六)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学校
10、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接受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每学期应专题研究和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11、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调查核实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问题,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处理。(六)每年至少一次向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校纪监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七)每年至少邀请一次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校纪委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等会议。(A)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群众利益的
12、不正之风。第十三条校纪委协助校党委组织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各单位核查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业务指导;调查核实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科级及一般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四条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驻部纪检组、省纪委、省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
13、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沟通制度。依据工作需要,校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与校纪委书记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校纪委书记共同或者分别与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沟通情况;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或者纪委书记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为: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第十六条校纪委组织实
14、施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半年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结合进行。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
15、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在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提拔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监察室对拟提拔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意见。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或者纵容、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二)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
16、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S)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导致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对发现本单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无故拖延查处或者不依纪依法查处的;(五)违反规定选拔、推荐、任用干部,或者推荐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放任、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