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规范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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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规范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一、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

2、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三、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提交学校党委审批,并在校纪委备案。五、新提任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的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六、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

3、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七、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八、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党委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九、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要报告兼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十、校纪委要加强对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十一、非党员的校、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兼职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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