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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第二条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二章教学计划的制订第三条学校通过教务处组织各院系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第四条制订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1.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院系。2各院系根据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各专业有关专家,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
2、稿交本院系;对于某些按学科大类培养的包括若干专业的宽口径教学计划,由学院负责人直接主持,有关专业系、教研室派人参加拟订。3.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对本单位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审议、修改,由学院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4学校成立教学计划审核专家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逐个对各专业教学计划初稿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教务处负责把“修改意见”和计划初稿反馈给各院系。5 .各院系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制定出教学计划修改稿,并报送教务处。6 .教务处在对各院系教学计划修改稿做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定稿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第五
3、条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1.各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和授予学位;7 .专业方向与业务能力、主干课程设置及内容简介、课程体系的构成及学时学分分配表;8 .教学进程计划表;9 .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10 外语、计算机四年不断线安排表;11 对计划必要的说明。第六条教学计划确定后,各院系组织教师制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第三章教学计划的执行第七条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组织执行。第八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师和教学人员,都不得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院系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并落实。任何院系、
4、任何教研室、任何人员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第九条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院系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日历和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拟订出下学期各教学班的教学实施计划预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2,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由教务处拟订出下学期的教学日历及教学任务安排,经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3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安排文件,向本院各有关系(室)、相关学院和直属教学单位发出教学任务书。4 .各教研室(实验室)应按教学任务书落实任课教师,制订课程实施进度表以及提出对编排课表的意见,并于开学两周内报院办公室。各教研室(实验室)应配备有任教资格、教学
5、水平较高、教学态度好的教师担任主讲。任课教师的名单须经主管院长批准。5 .各院系在审定教研室(实验室)提出的课程实施进度表和任课教师名单后,应详细填写各教学班的教学实施计划,并报教务处核实、存档。6 .一、二年级课表和全校公选课的课表由教务处编排,三、四年级的课表由各学院负责编排。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应将编排的下学期课表下发给教师和学生。7 .教学任务书和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依据,一经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师必须依据课表按时上课,不得误课或擅自调课、停课。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得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差调课的任课教师,应事先填写调课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各有关方面
6、,做出妥善安排。第四章教学计划的修订第十条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各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在没有得到教务处同意的情况下,教学计划执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计划。第十一条教学计划一般按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为一个周期制定和执行,原则上四年左右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但为了适应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和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也可提前修订或局部调整。第十二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于更改了教学计划。第十三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发展的实际需要,凡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教学计划做出调整的,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必须填写教学实施计划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第五章教学计划的监督第十五条各院系负责教学计划的实际执行,教务处对教学计划的执行行使监督职能。第十六条教务处每学期对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和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任务的行为,视其情节按教学事故给予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