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淮南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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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92)第二章招聘录用(92)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93)第四章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98)第五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1O1)第六章休假制度(103)第七章薪酬制度(105)第八章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106)第九章行为规范与奖惩(107)第十章沟通协商机制(108)第十一章附则(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

2、其规定。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五条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职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

3、、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第九条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职工,留存由该职工签字的复印件):(一)职工入职登记表;(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四)居民身份证;(五)户口簿;(六

4、)近_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证明(八)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九)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第十条企业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职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职工个人信息。第十一条企业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新职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

5、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职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第十四条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职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职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职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职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上岗前培训

6、、学习的,劳动关系自职工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职工保管。第十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第二节试用期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设定1-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7、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在试用期内,职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职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职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五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8、,企业可以另行安排岗位。第二十六条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有充分依据确认职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工种)。各岗位工作标准另经民主程序制定。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与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上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一)在企业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二)经手办理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9、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确有困难的;(三)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辞职的,应当告知企业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人力资源部应当对申请辞职的职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确保辞职申请由职工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第三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_元以上,含_元),或者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职工对企业采取欺

10、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致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

11、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可以依法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三十三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第三十五条职工与企业解

12、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交接手续单,在离职当日或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交还职工卡、办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电子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欠付企业款项等。经企业检查无误后,由该职工在离职交接手续单上签字确认,交至人力资源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五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续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企也被

1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除法定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将根据职工合同期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企业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职工是否同意续订、续订期限以及续订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意见。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第四章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第一节职工培训第三十九条根据企业业务以及职工个人发展需要,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旨在拓展其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其技术及能

14、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四十条培训是指职工到岗后进行的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一)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指导书、企业质量、安全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二)岗位职责与工作目标以及岗位应知应会等其他内容;(三)在职辅导:职工的部门主管等通过分配工作、评价考核业绩、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指导。(四)专业技术培训是指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由企业出资对在岗职工进行专项技能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提高培训,新技术、新设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外出考察培训及个人进修培训等。第四十一条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职工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前应当与企

15、业订立培训协议书,约定职工的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职工辞职、擅自离职或者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四十二条企业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节保密第四十三条凡在本企业任职期间接触并知悉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不论是企业的还是客户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属于技术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专有资料,也不论是否特别指明是专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价格、营业额、财务报表及分析资料等)均系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不得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任何形式透露。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遵守如下保密规则:(一)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二)不把客户的情况、企业的业务作为闲谈话题;(三)有来访人员时,应当在接待室或者会议室接待来访;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企业批准;(四)从保密的角度出发,工作结束后,须将办公使用的电脑关闭、客户资料等重要资料收起;(五)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不再使用且不需要存档时,应当销毁;(六)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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