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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总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要素第三章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预算会计科目第四章会计结账和结算第五章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会计报表第六章信息化管理第七章会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政府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
2、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有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总会计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预算收支、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运行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一)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
3、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并对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财政总会计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总会计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
4、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总会计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区分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政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收支业务,在采用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对于不同预算类型资金间的调入调出、待发国债等业务,仅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八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
5、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九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十条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报告清理期。第十一条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
6、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记入有关费用和支出科目。第十二条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会计要素第十四条本制度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第一节资产第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
7、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十七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国库现金管理资产、有价证券、应收非税收入、应收股利、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项、预拨经费、在途款、应收转贷款、股权投资等。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国库现金管理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在确保支付需要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国库存款存放商业银行或者投资于货币市场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及国库现金管理其他资产。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有价证
8、券。应收非税收入是指政府财政应向缴款人收取但实际尚未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应收及暂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有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按期收回的款项。借出款项仅限于政府财政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本级人民代表
9、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前,可以提前预拨已经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支出,以及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和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除上述支出事项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其他支出均不得提前预拨。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费用或清理收回。在途款是指报告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属于上年度收入、费用等业务的款项。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
10、第二节负债第十八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有关义务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十九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政府债券、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应付及暂收款项、应付代管资金、应付利息、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等。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应付本金,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应列为当年费用,但年末未支付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应
11、付及暂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支付义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及暂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应付利息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政府债券及借入款项应支付的利息。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入的款项。应付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从上级政府财政借入的债务转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支付义务。第三节净资产第二十一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总
12、会计核算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二十二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本期盈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权益法调整、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累计盈余是指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历年实现的盈余滚存的金额。本期盈余是指政府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本期各项收入、费用分别相抵后的余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为保持年度间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而设置的储备性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权益法调整是指政
13、府财政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主体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是指政府财政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第四节收入第二十三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应当按照开具票据金额或实际取得金额进行计量。第二十四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投资收益、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等。税收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投资收益是指政府持有股权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
14、。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专项需要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从其他渠道调入资金、豁免主权外债偿还责任,以及无偿取得股权投资等产生的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第五节费用第二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费用,应当按照承担支付义务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
15、计量。第二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费用包括政府机关商品和服务拨款费用、政府机关工资福利拨款费用、对事业单位补助拨款费用、对企业补助拨款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拨款费用、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拨款费用、资本性拨款费用、其他拨款费用、财务费用、转移性费用、其他费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等。政府机关商品和服务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类费用,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拨款费用。政府机关工资福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事业单位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经常性补助费用,不包括对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拨款费用。对企业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各类企业的补助费用,不包括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和资本性拨款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用。资本性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资本性费用,不包括对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其他拨款费用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拨付的经常性赠与、国家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