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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学期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3%-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校内生学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第三条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高中学籍的学生。第四条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条例具体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后无异议,可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奖学金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制度评定。第五条资助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第一章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2、第六条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困难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收入低,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资助办公室复审。第九条由学校资助办公室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I)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2
3、)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也可采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第十条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学校资助办公室拟定资助意见,提交校委会研究。第十一条学校对首次申请及以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困难学生,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该困难学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资助的必要。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第十二条奖学金制度:由学校教导处将本学期该生学生的全部考试成绩求和,全校年级前120名(理90名,文30名)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第二章奖惩第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
4、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十四条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将视情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第十七条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考评和班集体、班主任工作考评体系,计入量化总分,每学期和学年进行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