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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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依据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依据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依据6-8倍补偿,轮歇地依据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依据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展耕地,依据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依据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以上的,安置补

2、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以下的,每削减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匏,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立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艮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其次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找,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殊是征地后人均耕地缺乏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3、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其次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依据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依据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须要拆迁的,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展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依据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依据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本钱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

4、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立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其次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立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其次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依据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其次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

5、和育苗补偿费以及FI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全部,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开展生产和支配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支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汲取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方法【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发布日

6、期】1997-03-31【生效日期】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爱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林木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林地的爱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管理工作。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

7、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开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地的爱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六条国家全部、集体全部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运用的林地,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全部权或者运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依法取得林地运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下负贡直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爱护。第七条变更林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必需向原发

8、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国有林地运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续体林地运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享有林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变更国有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集体林地为非林业用地,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林地全部者或者运用者为有利于经营管理,相互之间调换林地运用权的,须签订调换林地协议书,并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因建立和生产须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申

9、请时必需供应以下文件,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一)符合国家建立程序规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二)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凭证:(三)占用、征用林地调查设计和采伐林木调查设计文件;(四)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复原费协议书。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建盖住房需占用少量林地的,申请人必需持乡林业站的书面审核看法,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需按规定办理林地运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运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需在当年

10、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三条砍伐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按批准文件指定的地点或者伐区设计,由用地单位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林木经营单位或者林木全部者处理。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复原费。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夏原植被。难以造林复原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复原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复原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收取的森林植被受原费,由省、地、县三级依据2:2:6的比例安排运用,必需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竟原,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1一)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枳垃价值的3至5倍计算;(二)自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O%至6O%计算;(三)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本钱费的4倍计算;(四)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六)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七)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侑.的6倍计算;(八)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

12、郁闭成林林地的3O%计算。占用、征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依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各项规定标准的1.5倍.,第十六条砍伐林木的补偿费标准为:(一)用材林: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本钱的8倍计算,自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O%计算,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O%计算,成熟林和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O%计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5倍计算:(三)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四)宝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O倍计算;(五)

13、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画时的售价计算。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占用、征用林地森林植被第原费的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林营造同面积的丰产林郁闭成林所需费用计算。第十九条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展划拨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干脆贡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条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14、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贡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三)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贡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夏原,限期内未复原的,按重新复原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复原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一条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熨原费的,逾期1日加收3猿的滞纳金。其次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熨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乂不履行处分确定的,由作出处分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三条林地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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