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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序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一、水量分配1不按照已批更的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各省(区、市)要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市、县江河流域水量分配
2、,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2对应开展水量分配的跨县江河流域,未按规定组织制订水量分配方案3不执行、不服从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或调度方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4对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不履行监管职责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
3、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序号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二、用水总量控制(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5在组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造成水资源论证结论严重失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有关工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6未按规定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行政区域水法第四十七条:根据用水定额、经
4、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7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未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未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8对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指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取用水量,以及
5、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仍违规批准新增取水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序号问题描述同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9未按规定建立取用水户名录、取用水统计台账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6、,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十)报送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保存用水统计调查数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调杳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10有关部门或单位自行修改用水量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用水统计资料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对本地方、本
7、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廿施法行为失察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十)报送要求:不得随意修改报表代码及填报有关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水利部批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填取水单位的统计报表,不得改动取水单位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十一)质量控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用水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建立取用水量数据质量抽查与核查制度;建立用水统计数据核算会审会商制度。11对本地区发生的用水统计严重违法行为失察三、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序号问题描述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12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内容、深度
8、和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一)规范报告书编制。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二)规范技术审查行为。审批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对报告书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14对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违规审批取水许可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
9、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序号问题描述同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15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情形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不符合国家、本省
10、产业政策的;(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六)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1、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取用专门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水的;(三)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四)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七)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八)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九)取水涉及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十)取水涉及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序号问题描述
12、问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1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条例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1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18存在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3、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19未按规定开展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序号问题描述同题等级问题依据一般较重严重20未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或取水
14、许可实际审批信息与全国取水许可证照系统登记信息不符条例第四十六条: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条例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类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取水许可台帐建设工作的通知(办水资源(2012)509号):登记录入的主要内容为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登记表要求填写的信息。21取水单位和个人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取水审批机关违规直接审批取水许可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但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22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