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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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案为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稳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3号)、xx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市民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二、工作目标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不发生有恶劣影响的非法销售和违法燃放事件;不发生因处置不当引发的次生事故。三、工作职

2、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抽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遵守经营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储存、销售不符合规格品种烟花爆竹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区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期间的公共安全与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等工作;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区教文旅局:督促指导全区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合法途径购买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3、教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春节期间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下的管控工作,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部署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宣传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农业系统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通报抽查结果,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伪劣、超标和过期的烟花爆竹;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的行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的设置和辖区内占道许可与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违规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清理整顿。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安排救援力量在

4、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前置值守,及时扑救突发火情。区营商局:依据站前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格审批临时销售点的经营许可。区各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开展合法途径购买、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统筹辖区志愿者力量,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四、临时销售有关要求(一)2023年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烟花爆竹培训报名时间截止为202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30日,培训时间为2023年1月4日,临时占道许可及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时间(即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2月5日。(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要

5、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向临时经营点销售烟花爆竹前要主动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三)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与烟花爆竹临时经营点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严禁无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四)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对签订合同的临时经营点未售出的剩余烟花爆竹要在经营结束后3日内回收完毕,实行免费保管,并出具回收管理证明。(五)临时经营点必须由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统一实行货物配送,严禁采购、经营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超规格、超药量及无厂名、无生

6、产日期、无出厂合格证、无燃放说明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含有氯酸钾、礼花弹等产品以及A、B级产品;严禁经营过期烟花爆竹制品;严禁采购、销售未按要求进行标志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六)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颁发的具体流程和所需要件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并解释。拟申办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的经营者,到站前区应急管理局报名,并按照站前区有关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七)临时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应当留存在销售摊点备查,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逾期自动作废。(A)站前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要向当地应急、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市场监管

7、等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发放情况。(九)为便于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和回收管理,减少长途运输,杜绝非法运输和非法储存,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严禁跨县(市)区销售烟花爆竹。五、安全条件(一)禁止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销售,临时经营点的面积不大于15(3X5)平方米,备货存放面积不大于经营点面积且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临时帐篷的面积不大于24(4X6)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二)零售捧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电力安全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

8、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烟花爆竹总药量小于等于80kg50米;大于80kg且小于等于Iookg60米;大于Iookg且小于等于20Okg65米;大于20Okg且小于等于30Okg70米)。(三)临时经营点应配备不少于50升的消防盐水和足够的消防器材。(磷酸镁盐干粉灭火器5kg不少于2个,灭火器要在有效期内。)(四)临时经营点烟花爆竹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含垫放物架高度)。(五)临时经营点不得使用明火取暖或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六)临时经营点要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七)临时经营点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

9、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公安部门要严格路面查控,打击不按区域购买、非法运输行为和非法储存行为。(八)临时经营点要对烟花爆竹的型号、数量、流向进行登记,并对其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九)临时经营点需设置夜间值守人员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及联系方式负责夜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六、工作要求(一)站前区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积极探索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模式,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确定临时销售网点控制数量,向符合烟花爆竹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所有露天零售(点)全部采用阻燃篷布。(二)站前区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员条件、人员培训等具体申办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条件。(三)站前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3号),并向社会公布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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