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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企业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
2、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企业执行本条例的
3、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企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企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员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员工与企业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本条例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