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公派出国留学选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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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公派出国留学选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快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我校的公派出国留学选派管理工作与国家公派留学选拔与管理的新机制相衔接,适应新形势下公派出国留学的要求,使公派出国人员经过出国研修增强国际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学术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在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对大学关于公派出国留学选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一、总则第一条公派出国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其中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国家其他项目选拔的出国人员,资助期限按项目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则包括学校选派进行校际交流及

2、自行联系后获得国外资助而纳入公派渠道的出国人员,资助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第二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精选精派”的原则,公派出国留学工作要服从学校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需要,服从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的需要,服从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需要。第三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按期回国,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事业发挥积极作用。二、申请者条件第四条申请者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年度选拔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身体健康;2、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3、来校工作需满三年;第五条已获得国家公派或国家其他项目选

3、拔资助的人员,学校公派项目一般不予重复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资助。三、申请及办理程序第六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工作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报要求的时间进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申报工作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1:1项目同时进行。第七条国家公派出国1、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根据国家相关公派项目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填写公派出国申请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递交人事处。2、人事处汇总申请者材料并参照学院推荐意见提交学校,批准同意推荐后,本人准备相关附件材料,人事处负责推荐上报。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录取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审核公布。4、国

4、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年度选拔简章办理出国手续。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资源的优势,结合自己研究领域的实际,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三个一流”的要求,自行联系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或一流实验室为研修单位、国际著名教授为导师进行研修工作,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派出。6、被录取、资助的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相关培训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签定出国协议书,个人缴纳保证金。第八条单位公派出国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当年在国外留学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并考虑今后学科发展的需要,优先资助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教师出国研修。1、各

5、单位对列入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的人选要进行认真的考察,着重考察人选的实际表现及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实验技能、科研与教学水平等)。2、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大学公派出国申请表,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交人事处。3、人事处汇总申请者材料并参照学院推荐意见提交学校批准后,录取人员由人事处公布。4、申请者获学校批准后,本人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拟前往研修的国外学术机构邀请信,填写大学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审批表,由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5、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要结合自己研究领域的实际,自行联系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为研修单位、国际著名教授为导师进行研修工作,在学校规定

6、的期限内派出。6、被录取、资助的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相关培训并与学校签定出国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四、外语考试及培训第九条学校优先推荐通过外语水平考试(WSK)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人员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第十条经学校推荐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人员,若参加组织的出国语言培训,须选择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就近入学,不得进行脱产培训,与培训有关的所有费用均自理。第十一条参加学校举办的“英语双语教学师资培训班”结业,考核成绩80分以上者,五年内申请单位资助公派出国留学可不再参加WSK考试或相关培训。五、派出与管理第十二条申请人

7、一旦确定具体出国时间,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前要认真办理本职工作的移交手续,同时还要做好财务清理、图书资料的交还(具体办法参照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出境后要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的领导,同时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第十五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在国外期间要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尊严,维护学校的声誉。第十六条公派出国

8、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各单位党政领导应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出国任务与要求,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国服务。国际合作处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进行外事培训。留学人员出境后,需尽快与基层单位取得联系,告知有效联系方式。第十七条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时间。如需要申请延长留学时间,须提出充分理由,提前三个月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首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的同意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如获批准,则由所在单位通知留学人员,原则上同意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时间只能一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征得学院主

9、管领导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如获批准,则由所在单位通知留学人员,原则上同意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时间只能一次,延期内所有费用均需自理。未经学校批准,未按期回国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八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第十九条公派出国进修或作访问学者的教师,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开始保留校内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停发任务津贴和业绩津贴部分,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国家基本工资照发,如延长留学时间,则延长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停发。按期回国到人事处报到,自回校的当月起恢复工资。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的教师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国家基本工资及校

10、内绩效工资,按期学成回国报到后,自回校当月起恢复工资。第二十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因公转因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本人回国亲自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交由他人代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先与国家结算经济关系并提供已结清经济关系的证明,学校才能受理其因公转因私申请。学校对因公转因私出国人员为校服务期算至出国之日,学校追回出国期间所发岗位津贴或校内绩效工资;服务期未满者,另按入校协议履行经济理赔。第二十一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学校人事处报到,提交出公派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总结报告,由人事处审核;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可同时办理退还保证金等手续。第二十二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计划回国回校服务须满5年方可提出工作调动和辞职,每差1年按2万元补偿学校费用。六、出国经费第二十三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处理办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经费参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资助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出国前由学校拨付经费总额度的1/2,待研修期满回国,提交公派留学研修总结报告,基层单位确认完成研修任务,经学校审核后拨付剩余1/2经费及报销国际旅费。七、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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