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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天然气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天然气管理,确保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XX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学校各种燃气设施,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管理,并委托后勤服务集团按照XX市燃气管理规定,负责学校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第二条按照XX市燃气管理规定,对于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扩建。因基建等原因,需要变动燃气管道,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后勤服务集团申请。否则,按省、市有关燃气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禁止挖坑取土和堆放物品,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未经学校后勤处批准擅自在
2、燃气设施附近施工者,后勤服务集团燃气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领导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自负。第五条严禁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室外燃气管道周围停放车辆、悬挂物品及挂靠锁自行车等。第六条禁止在燃气管道两侧1.5米内构筑电力、通讯、照明设施或种植树木及其它生根作物。第七条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自闭阀等表前设施。安装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设备,必须报经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第八条住房变迁户必须持房管部门开据的住房证和燃气卡,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用气变迁手续。第九条燃气表在使用期内,如发生故障,用户应及时向校后勤服务集团反映或通知天然气公司,请求维修。以上规定,若有违反,后勤服务集团将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罚款50-5000元,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漏气、失火等一切经济损失。属单位责任,由计划财务处从本单位经费中扣除;属个人责任,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外单位及其个人,后勤服务集团有权停止其使用,且收取相应罚款。第十条本规定关于天然气的供应、使用、维修、处罚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执行天然气公司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