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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师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规范我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的教学评价工作,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加强学科专业、教学梯队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并为教师职称晋升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当年或近三年内拟申报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均可由本人经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向教务处申请参加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议。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包括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单位评价,权重分别为20%、40%,40%o(一)学生评价由教务处提供教师近三年(自然年)学生评教数据的平均成绩折算。(二)同行专家评价参评教师根据教务
2、处下发的通知要求提交一节完整的本科课堂教学视频及教学材料,评价内容含参评人课堂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以及课程思政元素挖掘融入情况等,由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根据大学本科教学水平同行评价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评价。(三)教学单位评价各教学单位在学校相关制度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可以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指导教师和学生、教学培训等方面对教师进行考察和评价(可参考附件2)o教学单位以百分制的形式给出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分数。第四条教务处综合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单位评价进行分数折算。“优秀”为90分及以上,“良好”为80-89分,“合
3、格”为70-79分,“不合格”为低于70分。第五条近三年获得校级以上相关教学竞赛奖励的可免去同行专家评价。省部级以上奖项,一等奖按100分成绩记,二等奖按96分成绩记,三等奖按93分成绩记;校级教学竞赛(仅限有课堂教学环节的竞赛)相关奖项按90分记。近三年参加过我校教学示范公开课,听课结果为优秀的可免去同行专家评价,按90分成绩记。第六条凡近三年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拒绝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成绩记零分。第七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情况发布通知。评价结果有效期三年。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工作。第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1日通过的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综合评价试行办法(*号)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已经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在该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