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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家具管理办法。第二条家具(钢木)属固定资产范围中的一般设备,如:桌、椅、凳、床、柜、沙发、台(架)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购置、总帐、分户帐、调配、报废回收、处置、报批等项管理工作。第四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或批量购置的家具由学校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家具仍然实行二级管理,管理方式按照校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管理办法执行。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入帐等相关
2、手续,未办理入帐等相关手续,各级财务不得予以报帐。第五条一次性购置20台件以上,单价超过100元的或一次性购置100台件以上,单价在20元以上的家具为批量购置。第六条各学院(部)、处、所(室)、中心须安排人兼任家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建帐、报销、帐物管理、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第七条批量家具在入帐固定资产时,学校统一给一个编号,要求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学校的编号逐台件编出流水号并标注在家具上。第八条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广场等),均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九条捐赠的家具接收部门同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价不详的按市场价估价记入资产帐。第十条各单
3、位负责家具管理人员有变动时,必须办理家具及帐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经手人和单位领导需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帐物混乱、丢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十一条家具的校内调拨需填写设备调拨单(一式四联),经双方签字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转帐手续,家具一般不得外租、外借,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第十二条具有二级财务部门的家具管理,也应严把购置入帐关,未经该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入帐登记、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该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持设备验收单和建帐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第十三条家具报废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学校的报废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报废审批表收交无误后,方可销帐。第十四条对长期闲置不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回收处理。第十五条回收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残值收入按学校规定上交学校财务。第十六条凡丢失、人为损坏家具,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未涉及事项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