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修订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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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修订情况说明为加快罗湖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市政道路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司法局发布的提醒函有关要求,我局结合辖区实际,修订完善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一)政策与规划适应性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城市规划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新,道路建设作为城市规划组成的重要部分,原有的道路补贴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故需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和规划更新进行重新修订。(二)解决现实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缓解道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

2、职责,针对当前道路建设中存在的过程监管、结决算审核等问题,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推动道路建设顺利进行。(三)促进辖区道路建设和经济发展通过修订补贴办法,激发社会资金参与道路建设的积极性,促进道路建设快速发展,有助于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居民出行便利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四)规范管理与监督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金监管与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同时,加强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合理界定道路建设予以补贴的范围。一是除原办法内所明确不予补贴的情况外,明确采用捐建模式实施的项目以及暂不能按规划标准建设永久道路而先行建设的临时道路,不予补贴。二是明确

3、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待定且产权属于政府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道路附属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申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更加清晰界定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区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职能范围内所负责的工作职责: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补贴政策文件,统筹指导建设主体按程序开展补贴项目建设,以及指导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结决算审核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受理建设主体提出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补贴申请,签订监管协议,协调及监督建设主体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验收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

4、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规自局罗湖管理局负责做好规划用地等报批报建指导及服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接收管养已通过验收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由属地街道负责接收管养。区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市政道路建设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三)进一步明确过程监管职责。明确区建筑工务署应主动做好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项目推进相关问题。补贴监管协议签订后,建设主体应每季度向区建筑工务署书面报告前期工作、建设进展、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等情况,对于施工工期在半年以内项目,可按月报告最新情况。(四)完善工程结、决算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

5、门接收后,由建设主体根据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经区建筑工务署初审通过后,由区建筑工务署作为结算、决算报送主体,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五)确定了补贴资金支付时限。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投入,补贴资金待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由建设主体向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补贴经费由区建筑工务署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待补贴经费通过审批且资金落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六)对投资体量大的项目可按照进度进行补贴。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办法明确若项目备案(核准)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不含)以上,可按确定施工单位且取得施工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三个关键程序作为支付节点进行资金补贴,具体由区建筑工务署与建设主体在补贴监管协议中约定。(七)调整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局作为本办法的制定和解释主体。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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