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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驾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二)驾驶人、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不得逆向行驶;(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手中持物;(七)不得加装遮雨(阳)棚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四条违反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驾驶人、乘坐人员有前款规定应当处罚情形的,自愿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活动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五条违反本若干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