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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四条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缴纳第五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
2、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第六条占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局征收湿地恢复费。第七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第八条省林业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徽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
3、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并按照我省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一并向占用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fp)制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第九条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望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第三章入库第十一
4、条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我省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湿地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第十三条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湿地恢复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列入省级财政算管理。第十五条湿地恢复费有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
5、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湿地恢复费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后续政策。贵州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贯彻答实中华人民共加国湿地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与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贵州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
6、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起草背景行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柩行.其中二十一彖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图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该根抠当她自然条件恢更或者重现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M.重赛的.应当懑纳过他恢复费”。2024年4月.财班都会同国家林草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哲行办法3.明殖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图征收湿地恢复费,各省(市)财政部门、林草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更好规范我省遂地恢复费收缴使用管理.明需征收范围.标准等内容,特制定贵州省(S地饮咬光缴纳和使用管理哲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五章18条。第一章“总如,共4条,主要时湿地恢复费制定的政策依据、目的、激的使用原则、适用范囹与曲督检或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缴纳”.共6条,对湿地恢复要缴纳的范国.标准、融款程序与方式、加免等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入库”,共3条.六湿地恢复费缴犀级次、杼目以及退库退款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使用管理”,共3条,这湿地恢复费预算管理级次、政府采购范31与相关收支制度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即.共2条.对解择权.实能日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