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农产品加工园区招商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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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游县农产品加工园区招商入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涉农企业做强做大,加强龙游县农产品加工园区入驻管理,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范园区有序运行,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龙游县农产品加工园区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入驻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租赁、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服务,打造加工生产创新创业、科技研发的优良环境。第三条组建由县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入园资格的初审、入园企业投资与产值的评价,补助资金

2、发放等事项,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保障,经信局负责工业项目决策事项,发改局负责服务类项目决策事项,生态环境局负责环评审核工作,经济开发区(下属国资公司)负责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等事项。第二章入驻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一)县域内农产品加工类企业。粮、油、果蔬、茶叶、笋、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药材、预制菜等农副产品加工。(二)县域内农产品服务类企业。为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提供加工、销售、研发、仓储运输、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在农事集成服务等方面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辐射能力强的农业服务组织或综合平台等。第五条入驻条件:(一)县域内农产品加工类企业:入驻企

3、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统计入库数据)。(二)县域内农产品服务类企业:入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以上。第三章入驻程序第六条入驻程序:(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二)申请受理。县农业农村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受理、初审,主要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企业是否符合入驻基本条件等。(三)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对入驻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固定资产总投资、目标产能等进行论证、评估,由各评审单位作出是否入驻的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四)签订协议.入驻企业与经济开发区(下属国资公司)签订项目厂房、办公楼、冷库等场所租赁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

4、章扶持政策第七条县域内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亩均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园区及其入驻企业列入工业企业亩均评价政策豁免情形。(二)租金政策:对首次入驻企业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政策,即前三年享受补助标准面积100%的租金补助,第4-5年享受补助标准面积50%的租金补助。租金半年一交,先交后补。1、补助标准:农产品加工类企业,项目建成达产后财务审计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厂房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3500平方米、60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实租面积)。2、农产品服务类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及以上的农产

5、品加工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四)入驻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工业企业政策。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八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积极配合经济开发区(下属国资公司)管理。对已经享受租金补助的厂房,企业不得出租、出借和移作它用。第九条入驻企业租赁协议五年一签。第十条退出机制:入驻方有下列事项发生的,经济开发区(下属国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给予清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租赁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二)企业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私自分租现象发生的;(三)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超过3个月的;(四)不服从统一管理,违反园区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五)其他情况需要退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第一轮5年农产品加工园区租金标准附件1第一轮5年农产品加工园区租金标准类别租金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第一层12元m*月按实际代收代缴第二层9元m月按实际代收代缴第三层811m,月按实际代收代缴第四层7元m月按实际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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