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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V“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的费改税部分。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第四条补贴金额以每车每年补贴14240元为基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按比例发放。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前),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委申报上一年度满足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和补贴总额,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第六条市区两级财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考核,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经营者应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