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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二条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三)审查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五)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
2、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对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章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项条件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事宜审核处理,并进行备案。第三条成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包括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人员,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第三章规定可授予学位或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
3、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S)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四)每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70分以上。第五条本
4、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凡有违反第四条第1款的;(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四)必修课累计有25学分以上是经重修后才合格的;(五)有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的;(六)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第六条大学英语为学位课程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因大学英语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的,但在校期间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达425分以上者,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达60分以上者,可直接认定英语学位课程符合要求,修读俄语、
5、日语等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第七条学生因考试作弊仅受一次记过处分的,或仅因第五条第(四)款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校期间符合下列突出表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一类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第一名等,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要求排名前三。以上竞赛或比赛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获得校专业奖学金一等奖。(三)前七学期学习成绩总排名在班级前30%。(四)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6、(中级以上)、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考试。(五)考取境内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以通知书为准)。(六)被正式录取为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生,录取学校以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名单为准,不含预科班学生。学生须提供正式录取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由学校外事部门认定。(七)正式考取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或考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以通知书为准)。(A)毕业当年通过学校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九)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条件。因考试作弊仅受一次记过处分申请学位的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于处分后在校期间获得。第八条学生仅有一门专业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在校期间符合
7、第七条条件之一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该门专业学位课程符合要求:(一)获得一类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第三名以上等,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要求排名前So以上竞赛或比赛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二)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以科研部门列表为准)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三)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或国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排名第一)。(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等级为“优秀”。(五)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日语类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专业八级考试(NSS8),成绩60分以上。第九条当年因结业未授予
8、学士学位者,结业后一学年内经重修达到毕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仅限1次,逾期不再补授。学生不允许同时应用第七与第八条款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根据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条款申请学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并经学校相关责任部门认定。逾期提交的或未经学校相关责任部门认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买取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将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一
9、)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三章所列要求,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查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上报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以上方为有效,表决
10、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五章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学位信息报送制度。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六章学士学位的撤销第十三条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校可撤销学位:(一)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未经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以上”均含本数。第十六条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第十七条本细则XXXX年9月1日起生效,自XXXX级起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