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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互变规律原理质量互变规律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是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中国战国时的战国策中有:“积羽沉舟,群轻折轴。”荀子有:“不积蹉步,无以至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河。”古希腊善于诡辩的麦加拉学派曾提出一些有趣的辩题,如:多一粒谷子能否变成谷堆?少一根头发能否变成秃头?在这些貌似玩笑的例子里,包含有量变引起质变的思想火花。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质量互变规律,但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阐述的,视绝对精神为这一规律的主体,而且只集中讲了如何由量变引起质变。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质量互变规律奠
2、定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对它的地位、作用等作了全面科学的阐述。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是由于内部矛盾运动引起发展的。量变是事物数量上的增减,是一种不显著的、非根本性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突变、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必然引起质变,使旧质变为新质,然后在新质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新的量变超过一定限度又引起新的质变,如此往复不已,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质量互变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又称量变质变规律。这一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及其特性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后者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
3、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Q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量变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质、量、度1 .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
4、千差万别,就是因为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事物的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事物的质是客观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事物的质又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个人既有自然属性方面的质,也有社会属性方面的质,还有思维属性方面的质,等等,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事物的属性是事物质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去认识事物的质的。在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物的质,而非本质属性的消失,则不影响事物的存在。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其二,质总是一定事物的
5、质,脱离了一定事物的质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质的规律性是多样的。质和属性不可分。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则是一物与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2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分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等等,这些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及其表现。事物的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事物不可分离。理解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第一,量的规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统一的。质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某一事物失去了自己的质,该事物就变成了他事物。量的规定性则不同,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6、。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第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的标志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质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对事物的认识中,认识质是基础、是前提,由质进到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结构、性质状态的性质,叫作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计算和测定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确定事物“是什么”,才能把它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区别出来;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把定性和定量结合起来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3 .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事物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作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度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体,成为另一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