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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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服务性收入的管理,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开展服务、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学校资源,盘活学校资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服务性收费是指校属有关单位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和无形资产,向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以及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三条学校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应以推动学校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为宗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

2、序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第四条各单位所获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并由财务处按内部分成比例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收入、公款私存、私分挪用。凡收入不交,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均按“小金库”论处。第二章服务性收入的范围和管理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服务性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公用设施与设备对外服务收入、图书教材购销收入、无形资产收入和其他未纳入学校财务年度计划管理的收入。第六条各项服务收入的管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分配应坚持兼顾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个人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章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程序第七条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凡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

3、的收费项目,均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申报和变更手续。第八条学校内部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收费:(一)校内各单位拟确定收费之前均须向财务处提交收费项目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开支范围等。(二)财务处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审批表进行初审,分类,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收费单位方可实施收费。如需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的收费项目,须按有关手续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收费。第九条凡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而擅自决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均属乱收费。第四章服务性收入分配及使用规定第十条教学服务收入(-)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正常教学

4、活动之外,由主办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处、室、馆等)举办的各类培训、辅导、考试等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办学主体为校外单位,我校有关单位参与管理并分配收入的校外研究生班、成教班、各类培训班,自学辅导班等,其办学合同必须报财务处备案。(二)教学服务收入的收费标准,凡是国家有收费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应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三)经学校同意利用业余时间举办的校内自学辅导班,所收学费的40h缴学校,60%留归主办单位;经学校同意举办的校外自学辅导班,所收学费的10%上缴学校,90%留归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均

5、在留归主办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四)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学费收入,学费收入的35%上缴学校,60%留主办二级学院、部,用于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的建设及课时费在内的教学管理支出,5%留教务处用于辅修专业和第二学位的计划申报、质量监控及证书管理支出。(五)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补修学分学费,80%上缴学校,10%由教务处用于补修学科过程中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课时费),10%由二级学院、部用于学生的日常管理支出。(六)补办学生证件收入,90%上缴学校,10%由教务处用于相关支出。(七)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报名费,全部由举办单位留作组织招生及教学管理支出,严禁滥收报名费和白条收费。(八)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各种

6、辅导班、短训班、培训班、考前串讲等所获收入,按总收入的30%上缴学校,70%留作办班支出;在校外举办的各种辅导班、短训班、考前串讲等所获收入,按总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留作办班支出。(九)其他教学活动收入、视收入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确定分配比例。(十)以上各项服务收入单位留用部分,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用途使用,应确保用于组织教学、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留用总额的60%,其余部分可用于职工的劳务和福利支出。第十一条公共设施与设备对外服务收入学校公共设施与设备必须首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需要,不得因开展对外服务影响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正常生活秩序

7、。(-)公共设施与设备对外服务收入是指校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场地、房产、设备等资源,举办服务性活动、以及校外单位租用学校教室、场地等举办各类辅导班、讲座、阅读、阅卷、考试、人才招聘、会议等所取得的收入。(二)除学校正常教学使用之外,教室用于自考班、各种辅导班、短训班或出租给校外单位使用,所收教室管理费80%上缴学费,20%留教室管理单位使用。(三)除学校正常学生住宿计划安排外,假期期间,学生宿舍对外出租、出借所收住宿费的80%上缴学校,20%留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使用。(四)礼堂、会议室等对外出租,所收租金的80%上缴学校,20%留归管理部门使用。(五)运动场出租收取场地租金,所得收入的80

8、%上缴学校,20%留归运动场管理部门用于场地维护等相关支出。(六)网络中心,微机房、语音室、实验室等对外服务以及利用学校设备所取得的对外服务收入,70%上缴学校,30%留归管理部门,用于日常管理支出。(七)车库停车费收入,70%上缴学校,30%留归单位用于相关的管理支出。(八)以上各种收入主办单位留用部分,用于场地、设备维护以及小型维修部分的支出不得低于60%,其余部分可用于职工的劳务和福利支出。(九)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对外服务中长期合同,均须交财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图书、教材购销收入(-)学校按图书、教材采购节约额的10%计提划归采购部门,用于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教材采购节约额的10

9、%留归教务处,用于教材采购、运输、搬运及教学管理等支出,25%作为教材建设基金,用于教材建设及报废准备金。5%用于补助困难学生,60%上缴学校。(二)学报、校报以及其他公开发行的校内刊物,所获发行费20%上缴学校,80%留归给办刊单位;所收取的增刊总收入10%上缴学校,9096留归办刊单位。(三)单位留用部分,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及相关的业务活动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其余部分可作为劳务和福利支出。第十三条无形资产收入(-)学校不转让无形资产,可实行无形资产(校各、校徽、校牌、标识等)有偿使用。(二)校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凡需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冠名从事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科技咨询以及属于经营性质的其他活动

10、,须先向校长办公会申请无形资产使用权,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三)科研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5%上缴学校,95%留归项目小组。(四)单位或个人取得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权后,应根据其经济活动的性质及测算的收入,按学校批准的比例向学校一次性交纳无形资产使用费。第十四条其他服务收入(-)治安管理收入,70%上缴学校,30%留归单位,用于管理工作的相关支出。(二)图书损坏及过期罚款,70%上缴学校,3096留归单位用于相关支出。(三)财务代理收支业务,按代理额度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代理业务成本支出。(四)毕业生管理费收入,70%上缴学校,30%留归单位用于

11、管理相关支出。(五)滞纳金收入,70%上缴学校,30%留归单位用于日常管理支出。(六)有关单位代理服务和管理业务收入,分别按代理服务收入额的70%,管理节约额的30%上缴学校,剩余比例留代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用于相关的业务支出。(七)有关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10%上缴学校,9096留归单位用于相关支出。(八)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办证服务,原则上按成本收费,由管理单位用于相关的成本支出。(九)上述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标准收缴,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代收、代缴。单位留用资金用于补充办公经费的部分不得低于60%,其余部分可作为劳务、奖励和福利支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大学20XX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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