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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以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绿化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学校各
2、部门、系部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原则。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让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活动中评标专家小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第六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
3、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办公室、招标办、纪检审计处、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决定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讨论、审定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三)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五)审定变更额度较大的基建工程和其他重大招标项目变更事宜。第八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办,招标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负责执行国家招标与采购
4、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报采购预算,下达采购任务,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确定每次采购的评标(谈判)专家,审核采购经费支出,受理采购投诉等。第九条招标办是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各项采购法规和制度,制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参与监督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收集供应商资料。第十条学校采购项目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立项工作,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提出采购标的物的选型,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方案。第十一条监察部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监督学校
5、集中采购活动,受理对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参与项目的论证、开标、评标及合同履行后的货物类验收、资产登记工作,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投标(谈判)保证金、合同履约金管理,负责采购结束后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预算金额为3万元以上采购项目专家小组成员全部由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必须具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6、。第三章采购形式和范围第十四条采购形式分为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两种。(-)采购限额标准:1、学校各部门、系部分散采购限额:单项(价)及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类物品。2、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单项(价)及批量采购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二)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1、货物类:家具、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音视频设备、交通工具、各类专用设备、图书、批量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材料、劳保用品等)等。2、工程类:基建、装饰装修、修缮、园林绿化、安防、消防、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灯光音响系统工程等。3、服务类: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
7、务、安保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工程监理或设计服务、维修保养服务等。第四章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直接市场(含电商平台)采购等。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磋商)的采购方式;4、询价采购是指公开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8、性的采购方式;5、单一来源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6、协议采购是指招标办对通用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向定点的供应商购买的方式。7、直接市场采购是指对于小额或临时性采购项目,直接通过市场询价、比价方式选购产品。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9、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校长批准,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院务会审议通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学校采购管
10、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校长批准,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院务会审议通过,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校长批准,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院务会审议通过,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4、学校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中只有唯一供应商参与且必须进行的紧急项目。5、学校认
11、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采购程序第二十条使用部门确定采购需求后,向招标办提出书面委托,固定资产类采购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服务类采购填写XX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审批表、低值易耗品类采购填写XX大学低值易耗品采购审批表,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填写XX大学招标项目审批表,同时提供采购所需技术要求或规范、学校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由使用部门在采购项目立项前上报院务会审议,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第二十一条对于采购预算总额超过3万元的采购项目须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或院务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属于学
12、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但分散采购工作至少有2人及以上参加,并接受招标办业务指导。第二十三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核对采购预算后,明确采购方式,送交招标办执行。第二十四条招标办根据采购审批文件受理采购项目,拟定采购文件,按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招标办不得改变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更改采购方式。学校各类采购应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并存档备查,学校集中采购结果由招标办负责在学校网站公示。第二十五条采购预算IO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
13、采购文件发布前,由招标办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六条属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XX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属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标办、财务部、审计部门、使用部门等共同参与。谈判由招标办组织,谈判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与校内外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组长由成员推荐产生并主持谈判。技术与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组成员的2/3。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从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通用设备等技术需求较低且采用符合要求的最低价法确定供应商的项目、询价项目或采
14、购金额较小的项目,谈判及询价小组可由招标办、使用单位、财务部、审计部门组成。第二十八条项目使用单位要形成可以供招标办编制采购文件的采购方案。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采购方案。第二十九条对时间紧、专业性强、采购金额较小、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使用单位要求跟单采购、自行采购等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或院务会审批后实施。第三十条经过招标、谈判、询价等采购的结果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的承诺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购结果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审
15、计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或院务会审议通过,并与供应商协商后实施。第六章采购合同第三十一条凡需要签订合同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其供应商确定后,由使用单位、招标办,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协商起草合同,经院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招标办按照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学校签订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学校缴纳相当于采购项目金额5%至10%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转为质量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使用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或院务会审议,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
16、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o第三十二条长期供货合同及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需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校长审批。第三十四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或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可按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三十五条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采购合同解除,招标办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第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