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政务微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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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政务微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X政办秘(2016)X号)精神,确保XX市民政局政务微信高效、严格、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务微信名称是:XX民政;发布平台是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第三条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及时快捷”的原则,围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第四条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包括:(一)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二)工作动态;(三)有关工作的经验;(四)对

2、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五)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下列信息不得发布:(一)涉密信息、敏感信息、不宜公开的信息;(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的信息。第五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微信日常管理工作,发布政务徵信内容。政务微信由市民政局委托XX日报社做好运行维护。第六条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信息需要政务微信发布的,由经办人员负责起草微信发布稿,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第七条政务微信发布信息,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核:(一)需要发布的一般信息,由信息提供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核稿后送办公室审核;(二)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

3、意后发布;(三)领导活动信息由参加活动的牵头科室及时提供,并经参加活动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转载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等信息可不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第八条政务微信发布信息坚持“涉密不上网,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保密规定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第九条政务微信的回复。(一)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办公室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第一时间负责拟定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及时回复。(二)重要评论、提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由专人及时回复。(三)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回应,必要时予以澄清;性质恶劣的可报告局领导予以删除;存在重大社会隐患的,报告局领导后向有关机关反映。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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