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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
2、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学生思想、心理、性格的变化,因人施教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3、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运用学校各种育人资源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九)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学生公寓设置专用的辅导员值班室,各系部每天安排12名辅导员轮流在公寓值班(大系必须有2名辅导员在公寓值班)。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学校
5、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第七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辅导员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优秀分子;(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弘扬“大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务实求是,作风正派;(四)
6、业务素质好。学风勤奋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改革创新意识,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五)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聘专职辅导员一般从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兼职辅导员从符合条件的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第九条为体现教书育人的要求,青年教师须从事三年辅导员工作,作为职
7、称晋升的基本条件(学校另有工作分配及不适合做辅导员工作者除外)。学校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学工秘书、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十条结合学校实际,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参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专职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优先。学校执行上级关于高校辅导员职称评聘的有关政策。第十一条学校按相关规定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
8、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十三条学校为辅导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届,经过考核成绩优秀,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学校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和“两课”教师进一步培养和提拔使用。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学校同意并认真做好转岗安排。第十四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
9、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学习、培训、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十五条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第五章辅导员的管理、考核与待遇第十六条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稳定的辅导员队伍。着力构建由学校职能部门、系部主任或书记、学生工作秘书、专职辅导员、学生班干部、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导师组成的学生管理工作体系。第十七条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副书记、德育副校长主管此项工作。学校学生处
10、、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参与对我校辅导员管理使用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工作。第十八条辅导员一经选聘,即与学校人事处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自行离岗、转岗。在岗期内,确因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报学生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办理调离手续。离任辅导员要认真转交工作(工作记录、学生情况介绍、档案材料等),系部要为调离者做出鉴定,填表存档。工作满三年后,根据情况可续聘或转聘。第十九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系部共同负责,以院系为主,在系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管理。第二十条每学年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各系部共同组
11、织对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设立辅导员工作补贴。辅导员履行工作责任,经考核合格,按150元/月、每年12个月计发工作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发放工作补贴。第二十二条辅导员享有开展工作必需的报刊、杂志以满足理论学习与教育学生需要。每个院系征订供辅导员阅览的报刊资料。第二十三条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连续工作满3年、5年的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连续工作满2年、4年的专职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继续担任专职辅导员,分别按副科级、科级岗位发放校内津贴。第二十四条在评选优秀
12、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对辅导员给予适当的倾斜,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全校平均比例。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其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不合格”: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应强烈的;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核优秀的专职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停发工作补贴,实行离岗待聘。第二十七条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凡学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员工担任辅导员,均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X年X月X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