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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XX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办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2、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有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等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由本人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学籍中断,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学
3、籍中断两周内,学生要求注册,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学籍中断期间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如果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贷款,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本人不愿意贷款的不予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记载成绩,满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4、记载成绩,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后的仍然不及格课程,学生可以按照XX财经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申请重修。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以20-25学分为宜,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教务处按照XX财经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批准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我校实行操行分制度,评定办法在我校“操行分评定办法”范围内,根据各院系指定细则执行,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
5、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申请重修。第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参见XX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教师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计入学生平时成绩。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生理或者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的,可以
6、申请转专业学习。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应当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提出,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录取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不同科类、不同类别、不同批次的不允许转专业;对口升学学生不允许转专业。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是:(-)个人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填写XX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二)转出、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三)学生处审核;(四)校领导审批;(五)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不得擅自到拟转入专业学习。第十八条被录取的学生报到后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
7、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拟转入高于我校录取批次或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对口升学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升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我校转出、接收学生由校领导审批,具体操作由学生处办理。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
8、(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经批准后可续休。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按休学相关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填写XX财经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9、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处直接发给休学证明。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二)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作变动;(三)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四)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复查合格,院系同意
10、,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七条休学到期后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由院系提交报告,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六章升级、留(降)级、退学第二十八条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或累计不及格学分未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准予升级。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降)级:(-)连
11、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5学分者。(二)入学以来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三)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者。第三十条学生留(降)级每次以一年为限,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学生留(降)级应由其所在学院填写留级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出具留(降)级通知书分别交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应办理完相关手续。留级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第三十一条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在院系内相近专业,所在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
12、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学年累计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26学分的;(二)累计两个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的;(三)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五)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A)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
13、系提出意见,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院系对学生提出退学处理意见要提前预警),学生处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3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派人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XX财经学院学生申诉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申诉。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
14、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内向院系申请,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低一年级。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必修或限定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二)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及以上的;(三)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的。第三十七条学生结业后可以参加换证考试或者补
15、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当年9月底前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结业当年12月份由学校安排的换证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二)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不合格结业的,可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同换证考。(三)因实习不及格结业者,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同换证考。(四)毕业学期德育考评不及格者,结业后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五)换证考试仍不及格者,可于次年9月底前再次申请参加该学年的换证考试。若5年内(从正式入学取得学籍起)仍未能通过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第三十八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不再继续学业,已经取得总学分的30%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习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