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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上海市职业院校+x证书专委会课题(以下简称“1+X”证书课题)申报与研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课题执行过程中,鼓励结合“1+X”证书管理与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提倡创新、求实的学术风气。第三条“1+X”证书课题面向本市职业院校(含本科院校高职学院)、1+X专委会成员等单位的相关研究与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第二章课题的申请与评审第四条课题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水
2、平和充裕研究时间,并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 .重点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属于单位1+X相关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3 .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课题,课题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课题。第五条课题申请应符合“1+X”证书课题指南的范围,具体课题名称可根据研究需要进行确定;选题要求具有较强的管理与教育教学应用价值。第六条课题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课题申报表。第七条课题由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聘请学术和业内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就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情况、工作条件保障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结合
3、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具体立项与资助意见。第三章课题的管理第八条由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对课题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检查课题的进度;组织重点课题的开题与中期检查;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结题验收等。秘书处根据需要,协同1+X证书研究分委员会委员,共同开展课题的过程管理工作。第九条获准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应在立项后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为中期检查做准备。专委会组织重点课题进行开题,一般课题由课题组自行组织开题。课题研究计划实施中,凡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均应提交书面报告报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秘书处审批同意。第十条课题实施
4、开题论证与中期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重点课题负责人需向秘书处聘请的评审专家汇报课题方案。所有立项课题,需向秘书处提交课题实施方案,以及中期进展报告等课题组织实施过程材料。第十一条课题研究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或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者,秘书处将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处理决定。第十二条课题应按课题研究周期和管理规定按时结题,填写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结题档窠,包括研究报告(含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学术论文、典型案例,以及管理制度、办法等。课题申报表中约定发表的论文和著作,研究成果需标注“本研究成果受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课
5、题资助”字样及立项号。第十三条课题结项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课题研究报告,要求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深度,重点课题的篇幅不得少于2万字。(2)以课题主要研究内容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论文,或提交案例、管理制度等,其中公开发表的成果,需按相关要求进行标注。第四章课题的经费拨付与使用第十四条课题研究期限通常为1年,部分课题为0.5年,具体根据课题申报通知以及秘书处的要求确定,课题经费的拨付办法根据课题申报通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具体执行。第十五条课题经费由上海市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单位一一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程序,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
6、门,申请人根据课题申报表编制的预算,依研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的支出结构和使用要求遵循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科研课题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有权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有义务根据课题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的具体汇报。第十七条获资助的课题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课题完成或终止后,由课题负责人向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秘书处提交课题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因故未完成而被终止的课题,其课题经费由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制度进行处理,并上报秘书处备案。第五章课题成果转化第十八条研究成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
7、权和使用权归课题组和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专委会共同拥有,特殊情况由专委会秘书处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讨论商定。未经委托方同意,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不得将研究成果向他人提供。第十九条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可以将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公开出版或报送相关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申请者的课题研究方案未达到要求,或根据需要设立的应急研究课题,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根据聘请的专家讨论决定,可实行委托研究。第二十一条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委托研究的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上海市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专家委员会二。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