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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动员会议有关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任务目标(一)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
2、。本次专项行动盘活利用的城镇空闲土地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以下简称“已批”)的土地;已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供应(以下简称“已供”)、“已批”和“已供”之外(以下简称“存量”),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利用本次专项行动,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下发我县的IO1.宗、面积5269.84亩的空闲图斑进行核查和整改,按照盘活利用、整改销号标准上报系统,保证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20%o截至目前,待处置空闲土地82宗,面积4080.10亩,其中,已批空闲61宗,3099.33亩;已供空闲15宗,面积728.9
3、8亩;存量空闲6宗,面积251.79亩(各镇街任务表见附件4)。(二)开展闲置低效用地调查。结合全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对城镇用地情况和开发区用地结构进行清查,全面掌握我县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投入产出、集约程度、潜力规模和空间分布等状况,重点查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闲置低效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分别范围,建立闲置低效用地数据库。三、组织实施本次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因势利导,多方参与;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城镇空闲土地处置标准1 .盘活利用标准。已批空闲土地,以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4、生成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为标准。己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方式处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标准;以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的,要提供相关协议或批准文件。2 .整改销号标准。一是已开工建设的,要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照片;二是收回土地的,要提供政府收回土地的文件,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有偿收回协议。(二)闲置低效用地调查摸底步骤1 .集中调查摸底阶段(9月19日至10月18日)。开发区、各镇街对辖区内闲置低效用地进行排查,填写县闲置低效用地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10月18日前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整理,登记
5、造册,建立我县闲置低效用地台账。2 .集中会审阶段(10月19日至11月18日)。由县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摸排出的闲置低效用地进行联合会审,按照闲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附件2),认定闲置低效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低效用地认定书,并公开相关信息。3 .集中处置及利用阶段(11月19日至12月31日)。对认定的闲置低效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宗制定闲置低效用地盘活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的依据和办法(附件3),拟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因情况复杂的,处置盘活难度大的闲置低效用地,可按该方案延续进行。(三)责任分工有
6、关部门及各镇街承担的责任和职能如下:1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分解空闲土地核查系统中各镇街空闲土地处置任务,下发给各责任单位;汇总全县闲置低效用地,建立闲置低效土地档案,对闲置低效用地依法调查、取证、登记确认,拟定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加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跟踪监督检查闲置低效用地利用情况。对闲置低效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低效土地依法处置前,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用地申请,对其闲置低效土地的转让、抵押、出租和变更登记,严格把关,凡不利于处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2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按分解表下发的任务,逐宗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
7、改到位证明材料及时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辖区内低效用地盘活排查工作,严格依法对本辖区内每宗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主动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低效用地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闲置低效用地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闲置低效用地的项目单位配合处置,保障项目用地的通路、通水、通电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3 .县建设局、规划局:负责对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复核,在闲置低效用地单位配合政府处置到位前,不接受新的规划用地申请,不予发放新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4 .县审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用地单位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进行审定,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和经济开发区、镇街做好闲置低效用
8、地处置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配合处置。四、保障措施(-)加强领导,注重风险防控。成立县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全面负责我县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奖惩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各镇街是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组建专门工作队伍,制定实施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做到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准确、取得实效。闲置
9、土地认定与处置工作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明确,要注重风险管理,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预防和控制风险。(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对清理出来的闲置低效用地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相关手续。(三)明确标准,落实奖惩措施。将各镇街闲置低效用地清理盘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县科学发展观考核,对工作到位,按时完成清理盘活任务的镇街,设立节约集约先进单位单项奖,进行通报表彰;通过
10、用地单位自身努力盘活的,给予公开表彰奖励;对在闲置低效用地清理盘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辖区内连续两年以上存在闲置低效用地情况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约谈镇街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到位、瞒报谎报宗地情况及相关数据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强化监管,构建长效机制。要加强批后监管,将土地供应后利用情况列入土地执法检查重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要加强制度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注重日常监管和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防止新的闲置低效用地行为发生。附件:1.县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2 .闲置低效用
11、地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3 .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的依据及办法4 .空闲土地核查系统空闲土地各镇街任务表5 .县闲置低效用地情况统计表附件2闲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如下: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3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
12、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法律法规,对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如下:1 .已开发建设总面积虽然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省、市及我县规定要求的;2 .工业项目厂区内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的;3 .工业建设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以上
13、,但投资强度达不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或省、市及我县规定要求的;4 .工业建设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已投产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生产的。三、闲置用地认定程序开发区、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本行业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1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有建设用地使
14、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2 .县国土资源局履行闲置低效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3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该期间不计入闲置时间。(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
15、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情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此项规定办理。4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5 .闲置土地认定书包括下列事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6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县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7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附件3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依据及办法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闲置低效用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闲置用地的处置1 .因可抗力、规划调整等行政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