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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制度一、信访问题的立案、调查、处理、交办、转办和报结等均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查办、转办、报结。二、信访案件的查办,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求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或交办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法律、行政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信访案件查处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材料,并填写结案审理标签,报原批办领导审示。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将反馈意见和所有调查处理材料整理归档;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或调查人员补充办理并重新上报材料,直至符合要求。四、对于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五、对领导审示后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其中属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案件,要写出结案报告,及时上报立案机关销案。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有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权利。信访听证按信访听证办法程序受理。七、案件查办,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秉公办理、廉洁守密,提高信访案件结案质量,防止出现“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