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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做好用印、监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管理X县信访局、信访局及信访工作领导组、县联席办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办人员负责管理;联合接访中心的印章由中心确定专人管理;办信、复查复核业务专用章分别由综合业务科、复查复核科确定专人管理;党支部、工会的印章由党支部、工会按规定确定专人管理。二、印章使用1、所有用印均须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签字领导应对用印文书、凭证等合法性负责。2、持印人除恪守“见字用印”规则外,还应对用印文件的格式等认真审核,向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要求按规定办理。3、使用信访工作领导组印章及复查复核专用章的,须由县有关领导签字同意。4、原则上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用印,特殊情况须由主要领导同意后使用。三、印章保管1、印章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用后随时入柜落锁。2、印章应在本机关内部使用,确需带出去使用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四、责任追究1、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的责任。2、因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公章管理人和审批责任人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