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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会诊讨论制度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二、门诊病员三次就诊未能确定者,经治医师提出会诊申请,由该科负责人组织讨论并记录。属有关专科的,请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三、经会诊仍未能确诊者,汇报医教科或分管院长,由医教科决定是否进行全院会诊讨论或转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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