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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细则为切实提升全县社区居家养老水平,确保全县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健康运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供养机构第一条本细则所指供养机构主要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第二章运营模式第二条公建公营: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三条公建民营:鼓励有爱心、有资质的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第三章供养对象第四条主要入住四类对象:(一)全县特困供养人员:(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六类情形”人员;(三)边缘易致贫户;(四)有意向入住的其他人员,在满足辖区内特困供养人员
2、和“六类情形”人员入住需求后有剩余床位的,方可入住,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五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需入住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第六条入住人员要和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签定入住协议。第四章供养内容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应当向入住对象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入住对象需要、不低于每天供养伙食标准的膳食。(二)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室,确保每位入住对象配备必备物品。(四)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确保病有所医,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提供康复理疗服务。(五)组织开展适合入住对象的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生活,倡树
3、文明风尚,提升入住对象爱党爱国意识。(六)尊重少数民族饮食、生活习俗,并有针对性开展服务。(七)对社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第八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使,明确供养机构法人资格,并向县民政局备案。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办事处主任和乡镇长是社区居家供养机构的第一责任人;社区支部书记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第一责任人。第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应自觉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文明公约,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共同维护供养机构健康运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社区居家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县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第十三条定期对各社区居家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原则上每月抽查一次、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四条对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