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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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

2、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监管力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四川经开区管委会、经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商务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废

3、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局,并配合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4、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废弃时,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经营情况;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生态

5、环境主管部门保存。第十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转移审批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卫健局、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卫健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对产生医疗废物单位分布分散或者路途较远的,根据需要建立医疗废物中转场所。医疗废物中转场所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

6、环境保护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第十二条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行为。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

7、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再生资源行业环境防治工作,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商务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内的有害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运行为。第十六条四川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作。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局负责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第十八条公安分局负责对下列行为实施行政拘留。(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二)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四)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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