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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乡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物资使用效益,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我县乡镇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第二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分级实施,资源共享。应急物资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基本生活物资3大类。第三条应急救援物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设立专门的物资储备库,做好防潮、防鼠、防盗工作,建立物资台账,明确登记物资名称、技术参数
2、、使用说明、购置时间,除消耗品外的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应全部纳入乡镇国有资产管理,严禁物资私用、转借或商业化使用。乡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盘库情况书面报县应急局,并提出短缺物资购置计划,及时补充物资。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实行以下基本原则:(一)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二)重要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S)应急处置装备以有关单位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四)基本生活物资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
3、的商业储备为辅。第五条其他有关职能站所按照自身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另外各企事单位、村(居)委、学校等,根据自身需要,储备基本的救灾和生活应急物品。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担任第一召集人,由分管应急、经济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乡镇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乡镇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确定本乡镇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本乡镇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本乡镇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指导乡镇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应明确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参照县储应急救灾物资
4、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第七条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采购资金需求由乡镇做出计划,报县财政部门研究下达。第八条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各职能单位自行制定调用制度,建立管理使用台账,做好维保记录,做好出库、入库登记。发生需调用多个乡镇储备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县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的应急事项,由灾害属地乡镇向县应急局提出调用需求,县应急局按程序签发应急物资调拨令,需求乡镇负责拉运,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归还物权所有乡镇。第九条乡镇要探索建立应急备用金制度,每年预留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作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备用金,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