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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特色民宿及乡村酒店建设发展暂行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促进林城旅游业的发展,进一步鼓励林城民宿经济的发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民宿及乡村酒店建设发展暂行管理办法,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宿经济发展,大力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提升乡村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旅游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乡村酒店基本要求和评价特色民宿评定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是指在域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建设、修缮或改造,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
2、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文化与生活方式等服务的处所。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色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15间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乡村酒店应有16间以上客房且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第四条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建设和发展坚持“符合规划、先批后建、体现特色、注重品质”原则,推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开办民宿和酒店应以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的,严禁以开办民宿和酒店之名开发房地产。第二章开办条件及退出机制第五条申报开办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开办的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须符合、村有关城乡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要求,饮用水源二级
3、保护区内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控民宿发展,房屋产权清晰,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适用证明。(二)有特色民宿和乡村酒店的设计方案(含建筑设计、室内装修设计、室外景观设计等)。用自有宅基地发展民宿的,经镇农民建房例会正式通过建房申请后,报镇项目规划例会审批民宿方案;用国有土地或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发展乡村酒店的,经土地招拍挂后经县项目例会审批民宿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三)投资强度要求新建民宿投资额除以房间数,单个客房投资额需在40万元以上(以上投资额不含土地摘牌、土地流转等费用)。(四)投资保证金。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建设用地经营乡村酒店的,在签订投资协议后需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至镇政府,保证金于土地招拍挂程
4、序结束后予以返还50%,如因投资人自身原因放弃摘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酒店开业经营后返还剩余50%o通过自有住宅或者现有房屋改造民宿的,经特色民宿方案评审例会评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民宿经营承诺书并缴纳5万元营业保证金至所在村委,在民宿开业经营后返还保证金。第六条退出机制。利用自有宅基地开办民宿未开展经营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证照停止年审或吊销。利用国有土地和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开办民宿和乡村酒店的,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将上报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与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证照
5、停止年审或吊销。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六条民宿和酒店设计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一)风貌要求:房屋建筑风貌应符合规范建房的管控标准和要求,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福特的文化主体和建筑风格。利用自有宅基地发展民宿的,要求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持有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建筑楼层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12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经营性土地发展乡村酒店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参数要求建设。(二)环保要求: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已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粪便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6、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并全部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在处理能力允许前提下,通过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纳管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区域,必须自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粪便建议采用三格上联式化粪池并连接微动力污染治理终端,餐饮废水建议采用三格式上联式隔油池),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涉及餐饮的厨房油烟废气须安装有资质专业厂家生产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废气经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出楼顶L5米的排气筒排放,并确保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油烟废气排放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三)消防要求:民宿安全条件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消防要求。乡村酒店等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规范
7、等消防要求。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建立联合服务工作机制,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并由专门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一)至所在村委会或镇社会事务办领取并填写特色民宿开办申请表。由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镇社会事务办。(二)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特色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实地勘察,对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及经营用房合法性、结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第八条利用自有宅基地发展民宿的,经联合踏勘初审通过后,申请业主提供特色民宿设计方案,含房屋外立面、庭院、内部公共区域、房间、吧台、卫生间、各层平面图等效果图,需报送特色民宿项目方案评审会议审议。例会
8、通过后,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否则视为违章建筑、立即停业整顿,直至通过联审后才能恢复正常施工。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经营性土地开办民宿或乡村酒店的,在取得用地指标后进行项目评审及备案,邀请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规划并在通过项目规划后报土地例会,通过土地规划并取得规划意见后进行挂牌摘牌,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内审会通过后可进行项目建设。第九条新发展的民宿和乡村酒店,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在开业前必须做好环保达标、房屋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投入、卫生监督设备、产权证明签字等环节后再可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件齐全后方可营业。第五章政策扶持第十条为更好地激发特色民宿经济,促进乡村旅游的转型
9、升级,对高品质特色民宿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一)鼓励民宿从业者自愿申请等级民宿评定,开业营业六个月后可申请县级等级评定,成功创评县五星级民宿、四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3万(2020年以前已享受县级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成功创建为“非遗”特色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开业营业十二个月后可申请省级等级评定,成功创评省银宿以上等级民宿可享受相应省级政策。民宿正常经营且成为限上住宿餐饮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鼓励民宿发展新业态,民宿咖啡屋、民宿伴手礼、民宿特色菜等产品的开发。(三)鼓励民宿从公共设施、游客服务、文化融合等方面开展“微改造、精提升”,对程度深、进度快、亮点多
10、的民宿给予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立特色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特色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特色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第十三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特色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
11、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特色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S)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相关规定的;(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A)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特色民宿发展指导小组应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民宿和乡村酒店的管理及其他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依法建设,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的服务、指导、培训、规划、统计、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鼓励成立民宿协会,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