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研究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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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慎房屋登记方法(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城钻房屋的管理,爱护房屋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全部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第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全都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第四条房屋全部人应办理全部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全部权证,其房屋全部权即为确认;因房屋全部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共有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由共有代表人

2、收执,其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第五条房屋全部人应亲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全部的房屋,全部权归国家,由运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全部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申请登记。房屋全部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托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哲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申请者应以其实姓名申请登记。第六条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全部权的房屋,全部人应在取得全部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全部权登记:(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运用证、建设

3、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更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工房屋全部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七条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全部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转移全部权登记:()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伟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g房屋全部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赠

4、与书,由受贿人、赠与人共同申请。(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全部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全部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八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全部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全部权证。第八条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全部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九条房屋全部权证

5、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须要更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一)需更正全部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全部权证。(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全部权证。第十条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全部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运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歼灭的,当事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6、,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全部权证和证明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三)他项权利歼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第十二条按本方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六个月。第十三条遗失房屋全部权证、G房屋共有权保持证3、房屋他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拈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费用。第十四条房屋登记程序:(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7、(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赐予登记。(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第十五条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房屋全部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完毕的:(三)房屋全部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四)房屋全部权人卜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由房管机关代管的;(五)其他须要暂缓登记的。第I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机关经查实后得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有关房屋全部权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一)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有意险瞒真实状况的;(二)以假姓

8、名申请登记的;(D涂改、冒领房屋全部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睛房屋全部权证书的;(六)其他有吊销房屋全部权证或撤销登记必要的。对伪造房屋全部权证书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申请人对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I五天内申请豆议;对友议结果不服者,可在接到豆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房管机关申诉。各级房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发议或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更。第十八条本方法颁布前,已领取厉屋产权证者,须在本方法颁布后办理换证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证费;未办理确认全部权登记者,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缴纳登记费。详细换证、登记办证期限由各市、县的房管机关确定。逾期办理换证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换证费。逾期办理登记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办理“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贵说明。其次十条本方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房地产登记智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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