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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白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气瓶充装安全,请各单位严格履行以下主体责任:符合充装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充装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臼查要求,制定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各类特种设备及其附件按规定建档,并做好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等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分账,根据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举一反
2、三,压实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责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掌握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其辨识气瓶安全隐患的能力;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只充装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其他气瓶,只充装在有效检验期内的气瓶;发现超期未检的燃气
3、气瓶及时送检;发现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立即送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不得修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腋翻新后使用,不得将使用过的II:.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单位购置燃气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木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不得购买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臼行确定本单位标志的文字、图形样式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充装追溯信息平价,按要求上传有关信息,并积极开展气瓶安全贡任保险工作: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杏;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护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